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矿井应有双回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有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 《规程》第441条 | 供电没有双回路,6万吨以下的矿井没有备用电源者,整个供电系统定为不合格。 | 备用电源的容量满足通风、排水、立井提人绞车的要求。 |
2、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或由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 《规程》第443条 | 向井下供电的变压中性点接地者,或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者,则整个供电系统定为不合格。 | 按规定执行。 | |
3、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低压橡套电缆使用有安标阻燃四芯电缆,供电系统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灯有双光源 | 《规程》第444、457、482至487条 | 低压橡套电缆使用无安标、非阻燃或三芯电缆,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井下供电系统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者,定整个供电系统不合格 | 漏电保护装置必须对全部供电系统进行保护. | |
4、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 《规程》478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五条 | 现场检查,没有通信系统本项不合格。 | 值班室、井口、井底车场、绞车房、主要峒室、采掘工作面、 | |
供 电 系 统 |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排水泵房的供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房应有双回路供电。 | 《规程》第442条 | 现场检查 | 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下井双回路以及井下排水双回路不达标准的限期2005年底前整改。 |
2、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 《规程》第457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3、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并有每天的实验记录。 | 《规程》第455、457条 | 现场检查,查试验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
4、井下配电网络应装设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 | 《规程》第456条 | 现场检查:查图纸、查计算整定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5、井下应形成完善的保护接地系统 | 《规程》第482、483、484、485、486、487条 | 现场检查:①主接地极敷设,断面尺寸②接地母线截面尺寸③局部接地极制作是否符合要求④设备、电缆连线是否符合要求⑤查接地网、接地连线电阻的测试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
6、手持式电煤钻必须使用电煤钻综合保护器,每班要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 《规程》第457条 | 现场检查:查综合保护器的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等功能是否可靠,查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查每班试跳记录簿。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电 器 设 备 | 1、井下电气设备选用应符合《规程》第444条要求 | 《规程》第444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2、井下电气防爆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 《规程》第489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13条 | 按煤矿防爆标准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3、电缆的选用、连接、敷设应符合要求 | 选用:《规程》第467条 连接:《规程》第472条 敷设:《规程》第468条 | 现场检查,查产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查“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查电缆外皮有无破损。 | 按规定执行。 | |
4、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 《规程》第454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5、容易碰到的裸露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 《规程》第447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照 明 通 讯 信 号 | 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照明综合保护器配电。 | 《规程》第480条 《规程》第10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2、井底车场、机电硐室、运输调度室、候车室等场所应有足够照明,地面通风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3、矿灯应保持完好,不得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和玻璃破裂等情况,矿灯必须装有可靠保护装置。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应比经常用灯人数多10% | 《规程》第473、475条 | 现场检查。井下抽查、矿灯房检查、查矿灯是否双光源、短路保护及煤安标志。 | 按规定执行。 | |
4、矿内外,井上下通讯畅通:主要机房、机电硐室、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等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抽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 | 《规程》第478条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15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5、电气信号应具备有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 《规程》第479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地面 变电 所和 井下 机电 硐室 | 1、地面变电所安全管理应符合要求: ①安全管理制度应有: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停送电制度等; ②警示明显,事故记录簿齐全; ③供电系统图、紧急拉闸顺序图表、巡回检查图表齐全; ④接地保护、灭火器材、防雷、通讯绝缘用具等安全设施齐全。 | 依据评价导则,参照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 | 现场检查,查制度,查图纸资料,查安全设施 | 按规定执行。 |
2、井下机电硐室应符合要求: ①井下机电硐室应砌碹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②井下中央变电所应设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③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应设2个出口,硐室入口必须悬挂有警示牌;④中央变电所的地面标高比井底车场标高高出0.5m;⑤硐室内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井下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的绘制应符合《规程》第450条的要求;⑥采区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应关门加锁;⑦硐室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 《规程》第460条、第462条、第463条、第450条、第465条 | 现场检查;查制度、查图纸资料、查安全设施 | 按规定执行。 | |
供 电 管 理 | 1、井下电气防爆设备应具有煤安标志 | 《规程》第452条、江西煤监局制定的《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 | 现场检查:查阅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号等) | 按规定执行。 |
2、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的检查、调整、试验应符合《规程》第490条规定 | 《规程》第490、491条 | 现场检查:查阅记录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3、井下检修、搬迁、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规程》规定,矿井应制订停送电制度。 | 《规程》第445、446条 | 现场检查,查阅检修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
4、图纸资料齐全。除应有井下供电系统图外,还应有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通信系统图。 | 《规程》第450条,江西煤监局制定的《发证条件执行说明》 | 现场查阅图纸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