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高处作业的注意事项
3.2.1 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做到及时解决,必要时停止作业。
3.2.2 遇到各种恶劣天气时,必须对各类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使之完善。
3.2.3 现场的冰霜水雪等均须清除。
3.2.4 搭拆防护棚和安全设施,需设警戒区、有专人防护。
3.3 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
3.3.1 安全帽应耐冲击、耐穿透、耐低温效果良好,并且侧向刚性性能能达到规范要求。
3.3.2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摆动和碰撞,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
3.3.3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购进批量的大小,选择一定比例的数量,做一次抽检,用80千克的沙袋做自由落体试验,若破裂不可继续使用,抽检的样带应更换新的挂绳才能使用。若不合格,购进额这批安全带就应报废。
3.3.4 安全带外观有破损或发现异味时,应立即更换。
3.3.5 安全带使用3~5年即应报废。
4 起重吊装作业
4.1 大型吊车吊装的安全使用要求
4.1.1 双吊车吊装时两台主吊宜选择相同规格型号的大吊车,其吊臂长度、工作半径、提升滑轮组及吊索均应相等。
4.1.2 辅助吊车吊装速度应与主吊车相匹配。
4.1.3 根据三点确定一个刚体在空间方位的原理,溜尾最好采用单吊点。
4.1.4 吊车吊钩偏角不应大于3°。
4.1.5 吊车不应同时进行两种动作。
4.1.6 多台吊车共同作业时,应统一指挥信号与指挥体系,并应有指挥细则。
4.1.7 多吊车吊装应进行监测,必要时应设置平衡装置。
4.1.8 辅助吊车松钩时,立式设备的仰角不宜大于75°。
4.1.9 工件底部使用尾排移送时,尾排移送速度应与吊车提升速度相匹配;立式设备脱离尾排时其仰角应不小于临界角。
4.1.10 当采用吊车配合回转铰扳转工件时,吊车应位于工件侧面而不应在危险区内;回转铰的水平分力要有妥善的处理措施。
4.2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点
4.2.1 起重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担任,要有就能够演的人领导,并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件和工器具全面检查,无问题方可工作。
4.2.2 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必须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制装置。
4.2.3 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在检查各手里部位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4.2.4 在起吊物体必须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4.2.5 起重时,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5圈钢丝绳,拖尾钢丝绳应随时拉紧,并由有经验的人负责。
4.2.6 起重机具应有铭牌允许荷重,不得超铭牌使用,无铭牌或自造的起重机具,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2.7 起重工具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查试验,钢丝绳应定期浸油,发现有断丝,断股或损坏严重,不准使用。
4.2.8 利用钢钎做地锚时,应检查锤把、垂头及钢钎子;大锤人应站在扶钢钎人的侧面,严禁站在对面,并不准戴手套;扶钢钎人应带安全帽。
5 作业现场防火
5.1 各种作业防火
5.1.1 施工现场防火
l 检修场所不准大量存放汽油、煤油、究竟及其他易燃品,所需少量油类、油枪、油壶用后应放在金属箱内。
l 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进行设备清洗时,需通风良好,严禁明火;在上方有焊接作业时,下方严禁进行刷漆和清洗设备工作。
l 占有油脂的废旧面纱不得随地乱扔,应集中放在金属容器中,并随时清除。
l 检修中使用电动工器具,电加热等电气工具的电线连接点要牢固,防止虚接导致发热着火;熔丝符合要求,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l 工作结束或手工后,工作负责人要对工作现场进行清理,检查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2 电气作业防火
l 安装电气设备时,电线的连接点要牢固,防止虚接导致短路起火。
l 电源开关使用的熔丝额定电流不能大于负荷的50%,更不能用铁铜铅丝等代替。
l 电炉、电烙铁、电吹风等电热工具使用必须负荷有关安全规定及制造厂的安全要求。
l 电源箱、电源盘和临时电线处附近不得对方易燃物。
l 不得乱拉临时电源线,严禁过多的介入并联负载,禁止非带电工拆装临时电源,电气线路设备。
l 遇到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未切断电源前,严禁用水灭火。
l 在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使用电气设备时应符合防爆要求,并采取防止着火、爆炸的安全措施。
5.1.3 焊接作业防火
l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的接在被焊物件上火附近,防止产生电火花。
l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l 严禁将焊接导线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氢气机油管道等设备和管线上。
l 交流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然后用干粉、1211灭火器扑救。
5.2 仓库防火
5.2.1 仓库内物资材料堆垛顶部与照明灯、墙壁、梁柱以及堆垛之间都要按规定流出一定距离。
5.2.2 库内物资必须分类贮存,反性能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存放在同一库内。
5.2.3 仓库内严禁动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