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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施工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4日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项工程名称
消防管道安装
施工班组
消防班组
交底内容:
    3.操作要点及技术措施:
续前表:
3.2 操作工艺
3.2.1 消火栓给水管道采用热镀锌钢管,法兰或沟槽连接,阀门及需拆卸部位采用法兰连接;自动喷水管采用热镀锌钢管,丝扣或沟槽式机械接口;DN80及80以下采用螺纹连接。
3.2.2 镀锌钢管及支架型材断料采用切割机机械切割,并应端口整齐,无飞刺;支架须用台钻钻孔,不得火焰钻孔。
3.2.3 要安排合理的施工顺序,避免工种交叉作业干扰,影响施工。
3.2.4 管道安装前应先清除管内的脏物。
3.2.5 报警阀安装:应设在明显、易于操作的位置,距地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两报警间净距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装时应按产品说明书和设计要求,控制阀应有启闭指示装置,并使阀门工作处于常开状态。
3.2.6 立管暗装在竖井内时,在管井内安装卡件固定,立管底部的支吊架要牢固,防止立管下坠。
3.2.7 走廊吊顶内的管道安装与通风道的位置要协调好
3.2.8 喷淋管道不同管径连接不宜采用补心,应采用异径管箍;弯头上不得用补心,应采用异径弯头;三通上最多用一个补心,四通上最多用两个补心。
3.2.9 消火栓支管要以栓阀的坐标、标高定位甩口,核定后再稳固消火栓箱,箱体找正稳固后再把检阀安装好,栓阀侧装在箱内时应在箱门开启的一侧,箱门开启应灵活。
3.2.10 消火栓箱体安装在轻质隔墙上时,应有加固措施。
3.2.11 水流指示器应水平立装,倾斜度不宜过大,保证叶片活动灵敏,水流指示器前后应保持有5倍安装管径长度的直管段,安装时注意水流方向与指示器的箭头一致。国内产品可直接安装在丝扣三通上,进口产品可在干管开口用定型卡箍紧固。
3.2.12 消防水泵配管法兰应与水泵、阀门的法兰相符,阀门安装手轮方向应便于操作,标高一致,配管排列整齐。
3.2.13 高位水箱应在结构封顶前就位安装,并应按国标 02S101做满水试验;消防出水管应加单向阀(防止消防加压时,水进入水箱);所有水箱管口均应预制加工,如果现场开口焊接应在水箱上焊补强板。
3.2.14 消防管道试压可分层分段进行,上水时最高点要有排气装置,高低点各装一块压力表,测试点以以系统管网的最低点为准,上满水后检查管路有无渗漏,如有法兰、阀门等部位渗漏,应在加压前紧固,升压后再出现渗漏时做好标记,卸压后处理。
 3.2.15 管道冲洗:消防管道在试压完毕后可连续做冲洗工作,室内消火栓系统冲洗强度应达到消防时的最大设计流量,自动喷水系统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第 6.4 条的要求进行冲洗,冲洗前先将系统中的流量减压孔板、过滤装置拆除,冲洗水质合格后重新装好,冲洗出的水要有排放去向,不得损坏其它成品。
 3.2.16 喷淋头支管不能与分支干管同时顺序完成,要与吊顶装修同步进行;吊顶龙骨装完,根据吊顶材料厚度定出喷洒头的预留口标高,使支管预留口位置准确;支管管径一律为25mm,末端用25mm×15mm的异径管箍,管箍口吊顶装修层平,拉线安装;支管末端的弯头处100mm以内应加卡件固定,防止喷头与吊顶接触不牢,上下错动;支管装完,须留口用丝堵拧紧,准备系统试压。
 3.2.17 喷淋系统试压:封吊顶前进行系统试压,为了不影响吊顶装修进度可分层分段试压,试压完后冲洗管道,合格后可封闭吊顶。吊顶材料在管箍口处开一个30mm的孔,把预留口露出,吊顶装修完后把丝堵卸下安装喷头。
3.2.18 报警阀配件安装:应在交工前进行,可按说明书及组装图安装,应装在报警阀与水力警铃之间的信号管道上;水力警铃安装在报警阀附近,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采用镀锌钢管。
3.2.19 消火栓配件安装:应在交工前进行。消防水龙带应折好放在挂架上或卷实、盘紧放在箱内,消防水枪要竖放在箱体内侧,自救式水枪和软管应放在挂卡上或放在箱底部。消防水龙带与水枪,快速接头的连接,一般用14#铅丝绑扎两道,每道不少于两圈,使用卡箍时,在里侧加一道铅丝。设有电控按钮时,应注意与电气专业配合施工。
3.2.20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小时无泄漏为合格。
3.2.21 喷头安装:喷头的规格、类型、动作温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喷头应使用专用扳手,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防止损坏和污染吊顶。
3.2.22 喷淋管道的固定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支吊架的位置以不妨碍喷头喷效果为原则,一般吊架距喷头应大于300mm,对圆钢吊架可小到70mm,距末端喷头距离不大于 750㎜,吊架应位于相邻喷头间的管段上,当喷头间距不大于 3.6 m 时,可设一个,小于 1.8m允许隔段设置。
3.2.23 为防止喷头喷水时管道产生大幅度晃动,干管、立管均应加防晃固定支架。干管或分层干管可设在直管段中间,距主管及末端不宜超过12m,单杆吊架长度小于150mm时,可不加防晃固定支架。
3.2.24 防晃固定支架应能承受管道、零件、阀门及管内水的总重量和50%水平方向推动力而不损坏或产生永久变形;立管要设两个方向的防晃固定支架。
3.2.25 消防系统通水调试应达到消防部门测试规定条件。消防水泵应接通电源并已试运转,测试最不利点的喷洒头和消火栓的压力和流量能满足设计要求。
3.2.26 防腐及油漆:在涂刷底漆前,应清除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涂刷油漆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现象;消火栓管刷红色调和漆二道,自动喷水管刷红色黄环调和漆二道,管道支架除锈后刷底漆二道,灰色调和漆二道。
3.3 质量标准
    3.3.1 保证项目;
    自动喷淋系统的喷头位置、间距和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对照图纸及施工规范检查。
    3.3.2 基本项目: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栓口朝外,阀门距地面、箱壁的尺寸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水龙带与消火栓和快速接头的绑扎紧密,并卷折,挂在托盘或支架上。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3.3 允许偏差项目:
    3.3.3.1 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允许偏差±20mm。阀门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
    3.3.3.2 自动喷淋系统的管道应有坡度。充水系统应不小于0.002。
    3.3.3.3 吊架与喷头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mm。
    3.3.3.4 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段上,当相邻喷头间距不大于3.6m,可设一个;小于1.8m,允许隔段设置。
    检验方法:用尺和水平尺量。
3.4 成品保护
    3.4.1 消防系统施工完毕后,各部位的设备组件要有保护措施,防止碰动跑水,损坏装修成品。
    3.4.2 报警阀配件、消火栓箱内附件,各部位的仪表等均应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
    3.4.3 消防管道安装与土建及其它管道发生矛盾时,不得私自拆改,要经过设计,办理变更洽商妥善解决。
    3.4.4 喷头安装时不得污染和损坏吊顶装饰面。
3.5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3.5.1 喷淋管道拆改严重。各专业工序安装协调不好,应有总体安排。
    3.5.2 喷头处有渗漏现象。由于尚未系统试压就封吊顶,造成通水后渗漏。封吊顶前必须经试压,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3.5.3 喷头与吊顶接触不牢,护口盘偏斜;由于支管末端弯头处未加卡件固定,支管尺寸不准,使护口盘不正。
    3.5.4 喷头不成排、成行。由于未拉线安装。
    3.5.5 水流指示器工作不灵敏。由于安装方向相反或电接点有氧化物造成接触不良。
    3.5.6 水泵结合器不能加压。由于阀门未开启,单向阀装反或有盲板未拆除造成。
    3.5.7 开式喷淋系统测试时喷头工作中堵塞。应在安装喷头前做冲洗或吹洗工作。
    3.5.8 消火栓箱门关闭不严。由于安装未找正或箱门强度不够变形造成。
    3.5.9 消火栓阀门关闭不严。由干管道未冲洗干净,阀座有杂物造成。
3.6 应具备的质量记录
    3.6.1 应有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
    3.6.2 材料设备的现场验收记录。
    3.6.3 消防导管预检记录
    3.6.4 消防立、支管预检记录
    3.6.5 喷淋导、立管预检记录
    3.6.6 喷淋支管预检记录
    3.6.7 消防、喷淋管道单项试压记录
    3.6.8 消防、喷淋系统试压记录
    3.6.9 消防、喷淋管道隐蔽检查记录
    3.6.10 消防、喷洒系统冲洗记录
    3.6.11 消防、喷洒系统通水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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