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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安监局发布(东)安监罚〔2017〕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调查发现,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安监责改〔2017〕119063 号)。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东城区安监局决定给予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