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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班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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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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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马 骏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Contents 做好职业卫生的重要性 1 职业卫生的基本知识 2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主要工作 3 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防治 4 Profit 50-70年代 Enviro- Ment 80-90年代 OSH 90年代以后 others OSH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构架 第一部分 : 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1979,美国三厘岛核污染事故;1984,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1986,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 90年代初美国血汗工厂 社会责任重要支点之一, 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SR (社会责任) 21世纪 4 质量 (Quality) 环境 (Environment) 健康安全(Health &amp; Safety) OHSAS 2001 ISO 9001 ISO 14001 零缺限 零污染 零事故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 、ISO9000 和ISO14000等标准化管理体系一起被称为是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 构成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管理发展趋势 效率效益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 环境管理 社会责任管理 成本 质量 服务 道德 工伤 一般疾病 工作相关疾病 职业病 第二部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7 (三)煤矿工人的职业病 尘 肺 煤矿工人滑囊炎 噪 声 聋 手臂震动病 中 毒 中 暑 (1)、煤矿工人慢性支气管炎; (2)、煤矿工人慢性胃炎 (3)、煤矿工人腰背痛 (4)、煤矿工人消化性溃疡 (5)、煤矿工人慢性鼻炎 (6)、煤矿工人风湿性关节炎 (7)、井下工人钩虫病 (8)、井下工人蛔虫病 6+8==14 尘肺? 职业病 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病概念 广义 狭义 诊断与治疗 健康监护 个体防护 敏感人群 标准 毒性 检测 防治措施 种类分布 种类 五、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级预防 二级预防 三级预防 三级预防措施 12 12 有毒有害作业 企事业个体单位 有害因素 作业人群 识别 评价 控制 一级预防 早发现 早诊断 早处理 职业病与 职业多发病 二级预防 三级预防 康复治疗 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个体防护,健康教育培训,个人卫生,岗前检查等 主要技术措施 1、工程防护措施(含三同时) 2、工作环境监护措施 3、健康监护措施 4、个体防护措施 5、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管理培训措施。 一.前期要求 1.机构、人员、制度\经费 2.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及落实 3.定期职业危害申报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及健康档案 5.培训 6.劳动合同合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7.依法足额交纳工伤保险 岗前不少4小时,在岗每年不少2小时 领导机构、管理机构、防治院所 “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列支 煤矿企业 煤监分局 省煤监局 国家煤监局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主要工作 防治规定及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1)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等;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二、现场管理 (一).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16 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 施工设计 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单位 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新、改、扩、技术改造以及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1~13条(基本方针和原则)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 条(服务机构责任、病人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63~69条(政府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0~86条(违法及其罚则) 第七章 附则 87-90条(其他)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企业、工会、个人责任权益) 第二章 前期预防 14~20条(三同时等) (一). 为什么要做”三同时”? 1.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及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预评→设计→控评→验收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预评报告 安监部门备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 自行竣工验收 总局负责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其它项目由各省管,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般项目 预评报告 安监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 安监部门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般项目 预评报告 安监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安监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增加一章共8条(第22-29条)专门对煤矿”三通时”作了规定 第三章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1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负责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受委托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再另行委托。 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完善的基础上,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煤矿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完善的基础上,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煤矿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完善,并对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的基础上,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煤矿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煤矿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被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煤安监行管(2013)1号 名称 满分 权重 考核得分 加权得分 通风 100 0.18 地测防治水 100 0.12 采煤 100 0.10 掘进 100 0.10 机电 100 0.10 运输 100 0.09 安全管理 100 0.08 职业卫生 100 0.08 应急救援 100 0.06 调度 100 0.05 地面设施 100 0.04 现场管理 (38分) 煤矿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4分)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 (1)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2)预测危害程度; (3)评价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4)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 5.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的需要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 (1)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2)分析危害程度 (3)评价护设施的控制效果。 (二)谁来做? 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省煤监局 审批 乙级机构 国家煤监局 对甲级机构进行能力审核 安监总局 根据能力审核结果给甲级机构发证 甲级机构 全国煤矿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 乙级机构 本省120万吨以下的井工矿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 本省400万吨以下露天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般项目 预评报告 煤监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煤监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煤监部门组织验收 煤矿的建设项目均属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三).谁管? 1.选址 2.总体布局 3.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 4.建筑卫生学 5.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7.辅助用室 8.应急救援 9.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职业卫生管理 11.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一般采用风险评估法、类比法、检查表分析法 生产性粉尘:煤尘、矽尘、电焊烟尘、水泥尘、木粉尘、砂轮磨尘等。 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锰及其化合物(Mn O2)、硫化氢(H2S)、二氧化氯(ClO2)、氯气 (Cl2)、盐酸(HCl)等。 物理性有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电焊弧光、高温、手传振动等。 (四). 评什么?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 1.安监总局的”行业风险” 2.原卫生部的分类 区别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3)试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及危害程度;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及效果; (6)评价结论。 危害因素卫生标准达标否?健康监护结果分析? 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专篇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规范” (一).设计必备条件: 1.建设单位具备 (1)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3.矿井职业病防治工程中设计选型的设备及器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二)井工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1.设计必备条件 2.井下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3.井下高温防护设施设计 4.井下噪声防护设施设计 5.井下有毒有害物质设施设计 6.地面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 8.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设计 三、 (三)井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提供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煤矿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5.采矿许可证。 6.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8.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中的设备及器材必须具备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相关证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四. 予评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 技术服务机构 编制预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 向煤监机构提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 ↓5个工作日 作出受理决定或出具补正通知书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 20个工作日 预评价报告批复 预评价审核申请提交的资料 (以鲁煤监职卫[2012]222号为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预评价报告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审核手续。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变更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 向煤监机构提交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5个工作日 作出受理决定或出具补正通知书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0个工作日 防护设施设计批复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流程 防护设施设计申请资料 (以鲁煤监职卫[2012]222号为准)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变更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在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 技术服务机构 编制控评报告 ↓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 申请竣工验收时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煤监机构审查。 六、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工作流程 七. 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提交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 5个工作日 作出受理决定或出具补正通知书 ↓ 资料合法性审查 ↓ 现场验收 ↓ 20个工作日 验收批复 竣工验收提交的资料(以鲁煤监职卫[2012]222号为准)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九、有关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2.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3.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三)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违反下列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81条处理: 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2.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三).配备专业人员,做好日常检测工作 (四).日常检测评价,并公布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作好维护和检修,并有记录. (六)按照要求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劳动者正确使用 (七).设置公告栏、警示表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八)应急救援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4台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051-2008) 1.工种 增加24个,达到119主要工种 2.用品种类原来的10类42个品种增加为12类55个品 种,增加2类,品种增加13种。 4.调整了22个品种的使用期限。 3.调整7个品种的配备范围 1、一般规定(矿灯、自救器、肥皂等) 2、头部护具类 3、眼(面)护具类、 4、上肢防护类 5、下肢的防护类、 6、呼吸护具类、 7、听力防护、 8、防护服装类 9、防寒用品类 1.概念 手段(医学健康检查)----健康状况---危害程度、纺织措施效果----实现预防目的 特点: 不是一般查体,而是观察\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便早期采取干预措施. (四)、职业性 健康监护 定期或不定期,连续性地监测 2、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目的 : (1) 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损害 和 职业禁忌症患者; (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 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 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 (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3. 需要职业健康监护的因素界定 强制性: (1)该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 (2)有确定的致癌性; (3)有明确的急性毒性, 有明确职业禁忌症. 推荐性: (1)对人的慢性毒性\健康损害\致癌性尚不肯定. (2)有动物试验和流行病学证据 (3)有可靠的监护方法. 只有急性健康影响的物质,或者是虽有慢性健康影响但没有可靠的监护方法的有害因素,不宜开展健康监护。在处理这部分有害因素时,主要考虑上岗前职业禁忌证的检查,同时加强应急健康检查。Users/a/Desktop/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ht 4.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 电工作业 2 高处作业 3 压力容器作业 4 结核病防治工作 5 艾滋病防治工作 6 肝炎防治工作 7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8 视屏作业 9 高原作业 10 航空作业 5、职业健康监护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 (3).?离岗时健康检查 (4).?应急医学检查 (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要) 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 上岗前健康检查: 目的:发现职业禁忌症? 包括(1)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 特殊:转岗\休假再上岗 (2) 将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前:驾驶\电工\高处… ILO不能设置不必要的健康标准从而限制人们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公平。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 (1)定期健康检查目的: 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 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2)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离岗时健康检查: (1)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2)尘肺病患者离岗后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职业病防治法上没有要求 6.健康监护的检查周期规定 粉尘 符合标准 超标 疑似 尘肺 矽尘 1次/2年 1次/1年 1次/年,连续5年 1次/年 煤尘 1次/3年 1次/2年 1次/年,连续5年 1次/1-2年 石棉 1次/2年 1次/1年 1次/年,连续5年 1次/1年 棉尘 1次/4-5年 1次/2-3年 1次/连续半年 其它尘 1次/4年 1次/2-3年 1次/1年,连续5年 1次/1-2年 接触煤尘工龄(年) 随访的时间期限 随访周期 <20年 15年 1次/5年 >20年 20年 1次/5年 <5年,且粉尘浓度达到标准 可以不随访 退休人员,每1-2年检查1次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 年1 次 煤尘(以煤尘为主) 观察对象、I期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观察对象、I期尘肺患者 每年1 次 噪声 在岗人员 每年1 次 高温 在岗人员 每年1 次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包括常规医学检查项目和特殊医学检查项目。 (1)必检项目 (2) 选检项目 甲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光气等作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必检项目除血、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及肺功能外,应将胸部X 线检查列入必检项目,1 1必检项目中单用血清ALT来反映肝脏损害有些欠妥 选检项目的重要性 8.职业健康监护的程序 (1) 用人单位制定工作计划,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签订委托协议书:包括危害因素 接触人数,本次检查人数, 检查项目 检查时间 地点 查体费用等. (3) 单位提供基础资料:包括基本情况 危害因素 接触人数 生产技术 工艺 材料 环评 防护情况等. (4) 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 机构对检查结果汇总,在规定时间向企业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委托主体?个体? 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与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为三部分: ( 1) 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对检查者个人的体检结论和处理意见. (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 对该单位本次所有被检查者的体检结果总结. (3)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监测资料(必要时现场调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价: 主要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防护措施\防护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 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是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的基础.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种类的不同, 一般分4- 5种情况: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指标正常; 检查发现一项以上(有意义)指标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 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不应安排或需要调离禁忌作业; 其它疾病或异常:与目标疾病无关的其它疾病或指标异常.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率10%左右,其中复查受检率仅为35%,有相当一部分需复查人员流失。1 1.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发现疑似职业病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 3.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未经职业健康检查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6.禁止使用童工 1.诊断机构的数量有望大幅度增加 该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2.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四)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技术人员;仪器设备;4.质量管理制度 4.诊断需要接触史,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等资料时 (1). 企业应如实提供 (2).如企业不提供: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 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3.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不再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使个体可以自愿去诊断机构要求诊断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4).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5.诊断地点多样化,便于劳动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45条) 6.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先诊断,后申诉,不耽误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 7.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引入劳动仲裁机制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实践中,职业病诊断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但是,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 8、通过制度设置,有针对性地解决和保护职业病病人病人权益 (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条) 该条解决原来的“前、后”单位扯皮问题。 (2).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第62条)? ? ? ? 删除原条的”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 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0. 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1)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3)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 (5).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工会监督 煤矿应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部分.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防治 一. 粉尘危害的防治 二.噪声危害的防治 三.高温危害的防治 四. 毒物危害的防治 第三部分: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防治 一、粉尘危害防治 。 (一). 粉尘的分类 1.按矿尘的成分分 (1)煤尘 煤炭粉尘,称为煤尘。它是采煤、煤巷掘进以及运煤中产生的,尘粒中以含固定碳可燃物为主的矿尘。 我国不同种类的煤所含固定碳的比例为:褐煤45%~55%,烟煤65%~90%,无烟煤>90 (2)岩尘 岩石粉尘称为岩尘,它是岩巷掘进中产生的. (3)混合尘,或半煤岩 (3).水泥尘、电焊烟尘 2. 按煤尘有无爆炸性分 (1)爆炸性煤尘 能发生爆炸或传播爆炸的煤尘称为爆炸性煤尘。 (2)无爆炸性煤尘 能够减弱和阻止有爆炸性煤尘爆炸的矿尘称为惰性矿尘。煤矿中的惰性矿尘主要是岩尘。 3.按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分 (1)矽尘 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在10%以上的矿尘称为矽尘。煤矿中的岩尘一般都为矽尘。 (2).非矽尘 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在10%以下的矿尘可称为非矽尘。煤矿中的煤尘一般都为非矽尘 岩石名称 游离Si02含量(%) 火 成 岩 火 成 岩 花岗岩 云英岩 伟晶花岗岩 石英斑岩 石英闪长岩 花冈闪长岩 长英岩 石英正长岩 辉长岩 绿辉岩 辉岩 25.0~65.0 35.0~75.0 21.5~40.0 26.0~52.0 20.0~47.0 14.0~24.0 20.0~35.0 14.0~21.0 5.0~8.0 2.0~3.0 1.0~2.0 变 质 岩 变 质 岩 石英岩 碧玉铁质岩 片麻岩 角闪岩 矽嘎岩(斯卡隆) 云母片岩 57.0~92.0 45.0~70.0 27.0~64.0 12.0~36.0 30.0~50.0 25.0~50.0 沉 积 岩 砂岩 砂质石灰岩 石灰岩 铝土矿石 粘土岩 砂岩 砂质石灰岩 石灰岩 铝土矿石 粘土岩 33.0~76.0 15.0~37.0 0.2~8.0 0.5~1.0 3.0~7.0 4. 按矿尘在井下的存在状态分 (1)浮游矿尘 浮游在空气中的矿尘称为浮游矿尘。 (2)沉积矿尘 附着在巷道、硐室周边以及支架、材料和设备等上面的矿尘称为沉积矿尘 5、根据粉尘在人呼吸道沉降的部位分类 80 dust (30μ) (10μ) (4μ) Ultrafine particles can reach the deepest areas of the lungs 可吸入性 呼吸性 胸腔性 Untro-fine dust Particle <0.1μm 头发 ± 150 μm 5 μm 不可目視 10 μm Common Allergens 5-10 μm Ultrafine Particles < 0.1 μm Metallic Fumes 0.3-1 μm 1、总粉尘(total dust): “总粉尘”:理论上讲,真正的总粉尘指漂浮在空气中的所有粉尘颗粒。 我国国标的定义为“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 用滤膜采样器采集的“粉尘”并不是实际的总粉尘,而是可吸入粉尘。 83 2、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 (二)矿尘的产生及影响因素 1.采掘机械化程度和开采强度 采掘方法 防尘措施 产尘浓度/(mg/m3) 风镐落煤 无 800左右 炮 采 无 300~500 炮 采 煤层注水和喷雾洒水 40~80 机 采 无 1000~3000(个别达8800以上) 机 采 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内外喷雾 30~100 综 采 无 4000~8000(个别达20000以上) 综 采 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内外喷雾 20~120 炮 掘 无 1300~1600 炮 掘 湿式凿岩、放炮喷雾、装车洒水、 冲洗岩帮及净化通风 6~10 机 掘 无 2000~3000(个别到6000以上) 机 掘 掘进机外喷雾和除尘器净化等 5~50 防尘措施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粉尘斯托克斯径 /μm 防尘措施 >100 >80 >60 >50 >40 >30 >20 >10 >8 >6 >5 防尘措施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粒度分布(累计质量百分比)/% 无 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2.3 1.0 4.6 1.8 8.5 4.7 12.0 7.5 18.4 12.1 29.4 18.2 42.8 29.9 63.9 51.0 70.7 56.0 77.5 64.3 81.0 68.5 2. 采煤方法和截割参数 在相同煤层条件下,采用不同的采煤方法其产尘量也不同。急倾斜煤层用倒台阶采煤法比用水平分层采煤法产尘量大;顶板全冒落采煤法比充填采煤法产尘量大。 采掘机械截齿形状及排列、牵引速度、截割速度、截割深度等确定和选择得是否合理都直接影响着产尘量及其粒度组成。 3.风速 掘进工作面的最佳最低排尘风速为0.25~0.5m/s 煤尘堆被吹扬的速度为5~25m/s; 单层煤尘被吹扬的速度为20~140m/s; 煤尘堆局部被吹扬的速度为2~24m/s; 单层煤尘局部被吹扬的速度为2~6m/s; 4.矿尘的湿润性(也称为吸湿性或浸润性) 湿润性越好,越有利于降尘。 5.矿尘的荷电性 (二)、粉尘进入机体的途径 粉尘通过呼吸道、眼睛、皮肤等进入人体,其中以呼吸道为主要途径。 (一)粉尘在呼吸道的过程 1、 被人体吸入呼吸道的粉尘,绝大部分被吸入后又被呼出。 2、呼吸系统对粉尘的防御和清除 人体对吸入的粉尘具备有效的防御和清除机制。一般认为有三道防线。 (1) 鼻腔、喉、气管、支气管树的阻留作用 (2). 呼吸道上皮黏液纤毛系统的排除作用 呼吸道上皮的表层是“黏液纤毛系统”,由黏膜上皮细胞表面的纤毛和覆盖其上的黏液组成 (3) 肺泡巨噬细胞的吞噬作用 89 呼吸系统对粉尘的防御和清除 肺巨噬细胞吞噬粉尘颗粒 沉积在终末细支气管和肺泡 通过粘液纤毛系统清除 沉积在气管和支气管 通过淋巴系统清除 通过上述各种防御功能,可将进入肺内97%~99%的粉尘排出体外,而阻留在肺内的粉尘只有吸入量的1%~3%。但长期较大量吸入粉尘可削弱上述各项清除功能,导致粉尘过量沉积,酿成肺组织病变,引起疾病。 (二)粉尘与皮肤、眼的接触作用 (三)煤矿粉尘危害 1.尘源性支气管炎 2.尘肺 3.粉尘爆炸 (四).粉尘危害防治的主要技术措施 1、“八字方针” 2、工程防护措施 3、工作环境监护措施 4、健康监护措施 5、个体防护措施 6、管理培训措施。 1、“八字方针” 经典的防降尘“八字方针”,即“水、风、密、革、护、宣、管、查”。 “革”是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 “水”是湿式作业, “密”是密闭、捕尘、抽尘, “风”是改善通风, “护”是个人防护, “管”是加强管理,建立各种制度,及时检修防尘设备, “教”是宣传教育,发动工人搞好防尘工作, “查”是检查评比,定期测尘和工人健康检查. 2、工程防护措施 (1)减尘措施 (2)降尘措施 (3)除尘措施 1.减尘措施:改进采掘机械结构及其运行参数减尘、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添加水炮泥爆破、封闭尘源、捕尘罩以及预湿煤体减尘措施等。减尘措施是以预防为主的治本性措施,应考虑优先采用。 2.降尘措施是矿井综合防尘的重要环节,现行的降尘措施主要包括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如采煤机上内外喷雾、放炮喷雾、支架喷雾、装岩洒水及巷道净化水幕等。 3.通风除尘措施 呼吸护具类 5.个体防护 6 、组织管理及培训措施 (1)、增强职工的健康意识 (2)、让职工了解作业场所粉尘的危害性 (3)、熟知各种防护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护 (4)、通过组织管理措施缩短接尘时间 ,减 小工人的粉尘累积暴露 (一).尘肺病定义 (二).影响尘肺病发病的因素 (三).尘肺病的诊断 (四) 、尘肺病人劳动能力鉴定 (五)、尘肺病的治疗 五.尘肺病 (一)、我国尘肺病的定义: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尘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涵义:全身性 一些不正确的叫法 1、在我国职业病名录中尘肺有13种 (1)矽肺, (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墨尘肺,(5)、石棉尘肺 (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瓷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造尘肺 (13)、其它尘肺 2、不正确的叫法 (1)、矽肺不是所有尘肺的总称 (2)、在尘肺病目录中没有“煤肺”、“煤矽肺”、“羽毛尘肺”等名称。 (二).影响尘肺病发病的因素 1、粉尘的种类 2、粉尘的浓度 3、接触时间 4、个体差异 灌洗液白细胞数 粉尘的种类 无烟煤>烟煤>褐煤 Jacobsen曲线 粉尘浓度 尘肺的发生概率与平均呼吸性粉尘浓度关系曲线(德国) 尘肺X线胸片 煤尘含量(g) 小阴影 1 10.5 小阴影 2 14.5 小阴影 3 26.7 X线胸片阴影密集度与煤尘含量的关系 Rivers对45例 CWP 尸检(右肺)结果 (三).尘肺病的诊断 1、诊断机构 2、诊断原则 3、诊断标准 4、劳动能力鉴定 5、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 1.诊断机构 新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2.诊断原则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 3.职业史? (1)如用人单位不提供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2)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 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不再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使个体可以自愿去诊断机构要求诊断, 4.诊断地点多样化,便于劳动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先诊断,后申诉,不耽误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 6、读片诊断的差异 (1)、读片者之间的读片差异在22.5%,2/3发生在0与I期之间,我国尘肺病诊断组之间的诊断差异为25.8% (2)、读片者自身差异为6%-16%,平均12.5%。 7.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 (1)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 、尘肺病人劳动能力鉴定 (1)、肺功能测定 (2)、血气分析 (3)、尘肺期别 (五)、尘肺病的治疗 肺含气量减少,黑灰色,花岗岩样 重量增加,入水下沉,表面沙粒状,失弹性 健康人的肺 尘肺的分型 临床表现形式与接触粉尘浓度、尘肺含量与接尘年限有显著关系,临床以慢性趁肺最为常见。 慢性尘肺 快进型矽肺 急性矽肺 尘肺的症状 矽肺早期可没有自觉症状,即使有也很轻微。 ⑴胸闷 ⑵胸痛 ⑶咳嗽 ⑷咯血 ⑸声音嘶哑 (6)呼吸困难 尘肺的并发症 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 反复呼吸道感染 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病和肺源性心脏病 自发性气胸 尘肺合并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 困难3级长期进行氧疗的患者可 提高生活质量。 1. 氧疗 尘肺药物治疗 1.汉防己甲素片 控制矽肺患者肺部纤维化进展,是治疗的重要环节。 2. 矽肺宁 3. 各种中药 肺灌洗 外科治疗 肺大泡切除术 肺减容术 肺移植术 (一)、几个概念 1、噪声: 凡是使人感到厌烦或不需要的声音都称为噪声 。 2、声压级:对正常人耳刚能引起音响感觉的声压称为听阈声压,声压增大至人耳产生不适感或疼痛时称痛阈声压。从听阈声压到痛阈声压的绝对值相差一百万倍,为了计算方便,也用对数量 (级)来表示其大小,即声压级,单位用分贝 (dB) 。 六、噪声危害的防治 某煤矿个工作面噪声 作业场所 噪声(dB) 掘进工作面 107-110 采煤工作面 85-87 其它 81-86 煤矿听力损失抽查结果 测定人数 正常人数 各级别听力损失检出率 各级别听力损失检出率 各级别听力损失检出率 各级别听力损失检出率 测定人数 正常人数 轻度 中度 重度 合计 1502 778 545 128 51 724 所占比例 51.8% 36.3% 8.5% 3.4% 48.2% 噪声的危害 (一)特异性危害(听觉系统) 1、听觉适应 短时间暴露于强烈噪声,听觉器官的敏感性下降,听阈可上升10 dB ~15dB,脱离噪声环境后数分钟内即可恢复正常,这种现象称为听觉适应(auditory adaptation)。听觉适应是一种生理保护现象。 2、听觉疲劳 较长时间暴露于强噪声,听力可出现明显下降, 听阈上升超过15 dB ~30dB,脱离噪声环境后,需数小时甚至数十小时听力才能恢复,此现象称为 听觉疲劳(auditory fatigue)。 上述听阈提高属生理性疲劳,也称之为暂时性听 阈位移(temporary threshold shift, TTS)。 3、永久性听阈位移 随着接触噪声时间的延长,会出现在前一次接触 噪声引起的听力改变尚未完全恢复前便再次接触 噪声,听觉疲劳则逐渐加重,听力改变不能恢复 而成为永久性听阈位移(permanent threshold shift, PTS)。 永久性听阈位移属不可逆的病理性改变。 ¨根据听力受损程度,永久性听阈位移可分为听力损伤和噪声聋(noise-induced deafness)。 ¨噪声聋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听力损伤和噪声聋均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 132 听力损伤分级 正常听力:0~25dB 轻度噪声聋:26~40dB 小声交谈困难 中度噪声聋:41~55dB 一般交談困难 重度噪声聋:56~70dB 大声交談困难, 須助听器輔助 严重噪声聋:71~90dB 已无法正常交談 全聋:>90dB (二). 非特异性的危害 产生疲倦 生理效应 头痛神经 紧张 心跳加速 无法集中精神导致安全工伤事故 (三)噪声监测 必须对作业场环境噪声进行定期监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噪声监测的频率视劳动条件而定,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若生产工艺、使用的仪器设备有变动应及时对噪声进行监测。 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 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扇、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皮带运输机、运输车等地点;选煤厂的提升机、皮带运输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噪声的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岩石开拓工工作班接触噪声剂量 工 序 噪声强度(dB) 占工作班时间% 工 序 噪声强度(dB) 占工作班时间% 打眼 112.5 22.0% 耙渣 86.5 35.3% 休息 71.1 13.2% 上下井 81.2 29.5% 采煤掘进工工作班接触剂量分布 工 序 噪声强度(dB) 占工作班时间% 出煤 86.4 42.7% 辅助 76.1 22.1% 休息 68.9 8.7% 上下井 80.6 26.5% 运输电车司机工工作班接触剂量分布 工 序 噪声强度(dB) 占工作班时间% 开车 90.3 55.4% 休息 68.2 22.4% 上下井 82.5 22.2% 138 听力保护措施 降噪方法 控制声源 隔声 隔离 工程控制噪声源 护耳器 个体防护 备注:工程控制措施: 举例:首先降低声源噪声,然后利用隔声材料将声源密封隔离。 声音的传播受传播距离的影响,随着距离加大,声波会逐渐衰减,所以,将产生噪声的作业与需要安静的作业分开布置,通过增加距离,就可以减小噪声的影响;隔声也可以阻挡噪声的直接传播,利用具有较好隔声效果的材料设置的隔声墙,或将产生噪声的设备安置在隔离室内,可以减小噪声向外传播;针对声音反射,我们有铺设吸声材料的方法,可减少墙壁和屋顶及地面对声音的反射;由于噪声是物体振动所产生的,所以产生噪声的设备往往同时产生振动,在设备机座下面设置减振装置可以有效地降低地面对振动和噪声的传播。 对从事噪声作业的职工就必须采取佩带护耳器的方法。 (五)、煤矿噪声控制 1、井工矿噪声防治 (1). 井工矿应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 (2).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 (3).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4).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 (6).应在溜槽内壁贴上橡胶衬板、在溜槽表面外壁敷上阻尼涂料减少钢板的振动、用硬质塑料溜槽代替钢制溜槽、将溜槽垂直段下部设置成煤堆缓冲结构等措施控制溜槽的噪声; 3、露天煤矿噪声防治 应采取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 141 耳塞 被动降噪耳罩 3.噪声个人防护 合理降躁值 降噪不足 最恰当 可接受 可接受 降噪过度 85 80 75 70 L’AX:防护后耳內噪声dB(A) LAeq?8 ≧ 85 dB需採取听力保护 L’AX 耳塞的选择 根据卫生部1999年颁布”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依据A声级噪声选择。 最小SNR =(La-85dB(A))/0.6 最佳SNR=最小SNR +(5-10)dB 例如:某现场8小时 LA 为95dB(A),则: 最小SNR=(95-85)/0.6=17dB(A) 因此可选择17dB(A)SNR 的护耳器。 但考虑到佩带护耳器后最佳实际接噪值为75-80dB(A),故选择SN为22-27的护耳器为最佳。 145 只有坚持佩戴8小时,才能获得30分贝的防护。要想延长使用者的佩戴时间,选择舒适性高的护耳器是一个重要因素。 七、高温危害的防治 (一)、几个概念 1、高温环境 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我国煤矿平均开采深度正以每年15米的速度增加,按我国平均地温梯度0.035℃/m计算,矿井围岩温度每年增加0.5℃,千米深井岩温在35℃以上。 1.对机体健康的影响 (1)热痉挛、热衰竭、中暑等 (2)消化系统疾病增多 (3)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 (4)肾脏损害 2 劳动效率的降低 温度达27℃~31℃范围时,主要影响是肌部用力的工作效率下降,并且促使疲劳加速。 3.生产安全的影响 在热环境中,使注意力分散,当温度高达32℃以上时,中枢神经系统受到抑制. (二)高温作业的危害 (三)、检测 1。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煤矿作业场所,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2、常年从事高温作业,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小时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五)、控制措施 1、通风降温。 2.人工制冷 (1)空气压缩式制冷; (2)人工制冷水的降温; (3)人工制冰降温; (4)冰直接降温 3.调整作业时间, 4、个人防护 5、管理措施 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休息室应尽可能设置在远离热源处,必须有足够的降温设施和饮料等 6、保健措施: (1)合理供应饮料 及时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最好的办法是供给含盐饮料。一般每人每天应补水3~5L,盐20g左右。 (2)加强营养 在高温环境下劳动时,能量和蛋白质消耗增加,维生素B1、B2、C和A的需要量增加,所以应进食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膳食, 八、毒物危害的防治 (一)、 氮氧化物 称硝烟,为煤矿生产中最常见的刺激性气体之一。在生产中接触并引起职业中毒的常是混合物,其中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以NO2为主。 1、主要来源有: (1)、煤矿坑下、井下、隧道作业用硝铵炸药爆炸放炮产生的烟气。爆破使用的炸药多为硝铵炸药,主要成分为硝酸铵、三硝基甲苯等,其爆炸后产生大量氮氧化物,放炮后过早进入放炮现场可引起炮烟中毒。 (2)、地下矿井等的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如火灾等也可遇到氮氧化物的损伤。 (3)、采煤、掘进、运输等柴油机械工作时的尾气排放。 2、氮氧化物的危害 煤矿生产中氮氧化物中以NO2为主时,主要引起肺损害;以NO为主时,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明显。 3、监测 矿井空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 (二)、碳氧化物(CO、CO2)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易溶于氨水。易燃、易爆,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为12.5%~74.2%。 二氧化碳为无色无味,无刺激性的气体。 1、碳氧化物的来源 (1)岩巷爆破 (5)机械采煤 (2)煤巷爆破 (6)采煤装载 (3)采煤打眼 (7)采煤支护 4)水力采煤 二氧化碳主要存在于长期不开放的各种矿井(煤井)处,当发生二氧化碳突出时,大量二氧化碳会喷涌出来。 当矿井发生爆炸事故时,燃烧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 2、碳氧化物的危害 一氧化碳毒性很强。一氧化碳吸入人体后,会引起窒息和中毒以至死亡。 二氧化碳聚集作业人员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直至死亡。 (三)、硫化氢 是一种无色可燃性气体,有腐败鸡蛋的特殊刺激性气味。 1、来源 (1)、煤炭地质勘探过程中钻探打孔时硫化氢气体可从煤及岩层内逸出。 (2)、煤炭地下开采在爆破采煤、机械采煤、采煤运输、采煤装载、采煤支柱、井下通风等岗位可能存在硫化氢气体。 (3)、煤炭露天开采硫化氢常来源于煤的低温焦化。 (4)、矿内水坑或矿井发生透水事故进行排水时,随着水位下降,积存在被淹井巷中的有害气体硫化氢可能会大量涌出。 (5)、煤矿井下残采(指无法回产的残留煤层的开采),常出现较高浓度的硫化氢气 2、硫化氢的危害 (1)、硫化氢的爆炸性 硫化氢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为4.3~45.5%时有爆炸危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2)、硫化氢对人体的危害 硫化氢是一种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气体,吸入硫化氢可导致硫化氢中毒,主要引起细胞内窒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肺、心脏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等多脏器损害。 (五)、检测 监测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一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一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六)、毒物危害的防治措施 1、加强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 2、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和自救器; 3、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封闭;临时通风的巷道要设置栅栏,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无害时方可进入; 4、 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作业,必须先通风后作业。在生产中出现盲道或废弃巷道时,应及时密闭或用珊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5、煤矿井下放炮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扇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离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巷侧挂警示牌 6.硫化氢的治理 九、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1、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2、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特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100人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 特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3、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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