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下井作业前必须做到下井作业各工作点及相邻点检查井的“水排干、气换清”,并做好污水管道上游来水、下游回水冲击井下作业人员的防范措施。用有效的硫化氢测试仪测得工作点及相邻近点硫化氢绝对值10微克以下并保持原通风措施不变方可下井作业。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下井时,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配备悬托式安全带,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
第十七条 每个工作点的井口确保有4人,其中2人作为监护,1人负责指挥,1人负责配合井下人员工作,井下作业人员与井上作业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井上工作人员应随时了解井下作业人员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将井下作业人员提升出井口。
第十八条 井下作业可采取轮流下井或间隔作业法,硫化氢测定仪(最少2只)不定时地监测井下有毒气体浓度,当井下有毒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时要及时撤离井下工作场所,并采取通风等措施,等浓度下降后再下井工作。
第十九条 注意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所有用电设备设施考虑防雨措施,用有相应的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电缆线敷设考虑保护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条 施工时各种机电设备及抽水点的值班人员应全力保障机电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确保达到降水、送气、换气效果,如抽水点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施工现场负责人,决定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撤离工作点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垂直运输物体的过程中因物体坠落而伤害井下作业人员,下井作业人员必须在下井前带好有效的安全帽,并扣牢,进行防护。井下作业人员在井上人员起吊物体时,尽量躲到井口范围外的可靠处。起吊物体用的绳索、吊桶等必须可靠牢固,防止在吊物时突然损坏、伤人。井口上部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传递材、物、料要稳妥、可靠,防止滑脱并服从工地现场负责人的统一管理、不蛮干、不急噪。
第二十二条 防范可燃气体燃烧带来人身伤害事故应做到:井口及井下作业人员严禁吸烟,以防沼气燃烧或爆炸。井内照明灯具必须使用低压灯照明,防止沼气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三条 开启的检查井必须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应立即合盖,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四条 下井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污物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第二十五条 下井作业单位应制定下井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如遇潜水作业时,需严格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潜水作业前,应对接受任务进行详细的了解,携带相应的设备,并安排适当的人员执行任务。
二、潜水作业前,当值潜水员在潜水长的领导下对潜水设备和器材进行准备和检查,熟悉潜水设备的操作和应急措施的启用。
三、潜水员在潜水作业前严禁饮酒,不得从事影响思想情绪的事情,并保证有足够的睡眠时间。
四、潜水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着装,佩带安全绳。
五、进行潜水作业时,必须由一名潜水长、三到五名水上辅助人员组成(其中一名负责信号绳,一名负责空气管,一名负责供气泵,一名救生潜水员等),相互配合协作。
六、水下作业时,时刻注意水下情况的变化,随时通知水面辅助人员收紧和放松信号绳和软管,以防缠绕。
七、堵漏作业时,潜水员必须循序渐进试探性地接近漏水处,堵漏时采取先大后小,先处理后接近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方可接触。
八、起吊重物时,潜水员不宜停留在起吊物体下方,应出水或上升至物体上方。
九、潜水作业时,潜水员不得擅自出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水面指挥人员报告,得到许可方可出水。
十、潜水作业时,司机和车辆必须在现场待命,以防突发事故,给予及时抢救。
十一、潜水作业完成后,应仔细清点各种设备和仪器、零件及辅助设备,确保不丢失。
无锡市排水公司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