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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9日

  4.5.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部、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动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6.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7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7.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7.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档。

  4.7.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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