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管理
1.凡在管理处生活区或水源林保护区需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提前到水警队申报并经管理处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
2.落实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3.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根据火患情况决定是否报警。
5.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在仓库、发电机房、大坝护坡以及水源林保护区内,未经允许,严禁动火。
7.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二)仓库〔包括防洪物资和一般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1.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实行仓库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管理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4.仓库内各类货物的堆放严禁阻挡消防器材设备使用。
5.仓库内严禁吸烟,不准烧焊(割焊),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取得水警队同意,方可作业。
6.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仓库内。
7.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实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8.仓库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护,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9.不准将机动车和机电设备仓库旁停放及维修。
10.仓管人员离开仓库之前必须要关好门窗及一切电源,并严格检查是否有其他火灾隐患。
11.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按不同性质、类别分堆,堆垛之间应留出安全通道距离。
12.仓库内不准住人,不准搭建搁层,不准使用电烫斗、电炉、电钟、电烙铁、电视机及交流收音机等电器设备。
(三)用电安全管理
1.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
2.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到机电班交用电说明并报工程股审批后方可作业。
3.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工程股汇报。
4.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
5.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
6.安全管理部门和电工要定期对管理处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机、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7.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