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的瓦斯检查员。
第2条 瓦斯检查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
2、及时准确填报瓦斯报表和各种记录。
3、在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时,测定有关参数及协助做好有关资料汇总工作。
4、校对甲烷传感器。
5、负责本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的日常检查。
上岗条件
第3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瓦斯检查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
2、所用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知识。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煤矿避灾路线。
9、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安全规定
第5条 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6条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7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第8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
第9条 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10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3次。
第11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12条 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3条 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操作准备
第14条 准备仪器:下井要带齐瓦斯检测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手册及其他规定的仪器、用具。
第15条 对要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光瓦)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光谱清晰。
第16条 检查药品是否失效:检查吸收管(短管)内装的氯化钙或硅胶以及附加吸收管(长管)内装的钠石灰(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使用氯化钙)的吸收力,药品颗粒直径一般应为3~5毫米。如发现药品变色、失效,应该立即更换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