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溶剂对健康的危害
随着人们在工作中不断地应用和接触有机溶剂,迄今除了发现有机溶剂易燃易爆,对工作安全造成危害外,更重要是,通过生产劳动、实验与毒理的研究,尤其是在临床医学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有机溶剂对人体健康都有影响,成为职业病与环境卫生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有机溶剂的理化性质和化学结构与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有密切关系。如有机溶剂的熔点、沸点、蒸发密度的高低以及溶剂的蒸发速度都决定着有机溶剂侵入人体的难易和毒性的高低,有机溶剂对水和脂肪的溶解性能或分配系数则决定了有机溶剂通过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被吸收的难易程度。化学结构相近的有机溶剂一般都基本相似,如卤代烃类几乎都对肝脏有损害,带有醛基的有机溶剂一般都具有刺激作用。一般而言,有机溶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3大系统。
1.神经系统
高浓度接触有机溶剂都可以引起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不同的有机溶剂可导致不同的临床表现,主要包括眩晕、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昏迷、惊厥和麻痹等。甲醇可引起脑部壳核改变、视神经损害,出现意识障碍、视力模糊。有些溶剂还可引起化学源性猝死,即由于有机溶剂的毒性作用导致机体缺氧所引起的呼吸骤停或心脏骤停,如吸入高浓度的二硫化碳、苯、氯仿、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可导致猝死。
长期低浓度地接触有机溶剂,则可引起神经行为的改变、精神神经症状、轻度或重度慢性中毒性脑病。有的有机溶剂可引起感觉神经和运动神经的损伤,如正己烷可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炎。
2.皮肤与粘膜
急性毒作用呈皮肤粘膜刺激性,如接触三氯乙烯空气中浓度在1.08g/m3以上时,眼、呼吸道即有轻度刺激反应,当浓度到达5.4g/m3以上时,粘膜刺激症状明显甚至角膜表面损伤。有些在接触三氯乙烯后还可引起剥脱性皮炎。长期接触某些有机溶剂,可引起皮肤干燥、皲裂等局部脱脂和过敏性皮炎。
3.人体脏器损害
①肝脏:如氯化碳、三氯甲烷、二氯甲烷、四氯乙烷、二甲酸胺等有机溶剂可引起中毒性肝炎;②肾脏:如四氯乙烷、三氯乙烯、氯仿、丙酮、氯乙烯和氯丙烯等有机溶剂可引起中毒性肾病;③肺脏:如四氯化碳、甲苯、羧酸甲酯类、甲酸酯类等有机溶剂可引起中毒性肺损害;④造血系统:如苯及其衍生物等有机溶剂可引起全血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⑤生殖系统:如苯、甲苯、苯乙烯、甲醛、二硫化碳等可以引起女性月经紊乱、流产和早产等生殖异常,乙二醇等可致胎儿畸形;⑥其他:氯乙烯可引起肝血管瘤,苯可引起白血病,甲醇等致使视网膜萎缩、视神经损伤。
实际上,许多有机溶剂对器官组织的损伤不是孤立的,可产生多器官组织的损伤,同时使用的有溶剂几乎都为混合物,人们有可能同时接触多种有机溶剂,联合作用往往可使毒作用增强、相加,如乙醇可增强三氯乙烯的肝毒性。不过,有的联合作用的结果也可产生拮抗,使毒性降低,如乙醇可以使甲醇的毒性降低,甲苯可减小苯代谢后的毒作用等。
属于职业病的有机溶剂中毒
我国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职业中毒56项,其中有机溶剂中毒26项。在有机溶剂的职业中毒中,以苯及苯的化合物中毒的居多,其次为正己烷、酚中毒、甲醛中毒、氯丙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甲醇中毒、氯丙烯、三氯乙烯中毒、二氯乙烷中毒、氰及腈类化合氢物中毒等。
有机溶剂中毒的预防对策
只有高度重视有机溶剂中毒的预防,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造成有机溶剂中毒的隐患。下面提出的预防对策,既适用于有机溶剂中毒,也适用于广义所说的化学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援。
1.预防的基本原则
有机溶剂中毒预防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三级预防,同时要突出重点,狠抓“一级预防”,强化“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
(1)狠抓一级预防。《职业病防治法》明令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强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国家的法律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一级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无论是生产原料、产品,甚至是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物质都必须尽量用无毒代替有毒,用低毒代替高毒,对生产流程中可能产生有毒中间物质的,就必须做好密闭,防止“跑、冒、滴、漏”。如前面所提到的胶粘剂引起苯中毒的案例,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含苯粘胶,但由于含苯粘胶性能好、使用方便、价格便宜,故一些生产部门在注册登记时使用不含苯的粘胶进行登记,投产后违法使用含苯的粘胶,致劳动者中毒。在建材行业中国家也有相应标准对建筑材料和防腐材料的有机溶剂含量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规定使用不含或少含有毒性的有机溶剂的水性涂料。在生产的源头上控制毒物接触。要真正认识到一级预防的关键就是工程控制、工艺管理,主要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装置的设计阶段,是根本上的预防。
(2)强化二级预防。二级预防重在职业卫生管理,开展健康监护,并将信息反馈于工程控制,促进治理。因此,二级预防必须强化,否则由于管理不善,也会导致不良后果。《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接触史、健康监护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个人健康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结局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二级预防有明确的规定,二级预防的重点在于职业卫生管理、开展健康监护,并将信息反馈给劳动者,促使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治理。
(3)做好三级预防:三级预防的原则是及时有效地处理中毒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精心治疗患者,保护劳动力。《职业病防治法》明令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三级预防必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中毒事故,有效处理、治疗中毒患者,保护劳动力,减少国家和企业的财产损失。
2.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有机溶剂在工业生产中主要用于清洗、去污、稀释和萃取等过程,而且还常作为中间体用于化学合成。在高科技领域和军事上也离不开有机溶剂,因此,有机溶剂的危害在职业卫生和环境卫生中是一个极为普遍的问题。特别是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其危害极大。通过安全设计,在新建、扩建、改建中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生产操作、工艺维护等方面做好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有效预防事故发生,降低风险。此外,还需要制定万一发生突发中毒事故时,必须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方法。在事故发生后争分夺秒,控制事故的发展,千方百计排除事故,最大限度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不惜一切代价将事故对人员伤亡、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突发性中毒事件应急救援,是对三级预防的补充,它贯穿于一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的全过程。据调查表明,有效的应急救援系统可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无应急救援系统的6%。
在美国,1986年就发布了《应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1987年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环保署、运输部又发布了《应急计划技术指南》;国际劳工大会于1993年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应急计划(预案)作为重大事故预防的必要措施。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应急计划(预案)是关键要素之一。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此可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切有机溶剂生产使用单位必须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