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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0日

  ②从劳动关系理论来看:

职业安全卫生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一线职工往往是包括生产伤亡事故在内的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维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对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要求最为迫切,理应参与进来。

在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公约中对于“工人参与”均有明确规定。这是由于“‘工人参与’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因为从事作业的工人通过生产活动本身获得的实际经验,往往最有利于他们确定危害和找出解决的办法。”

  4.工会参与是职工参与的保障

  ⑴工会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在《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会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均做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如下:

  ①工会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身份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②其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安全卫生合法权益;

  ③其主要作用为监督——工会代表或者发动、组织企业职工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法律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是职工的权利,因此,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必须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把“维权”作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切入点和落脚点。

  ⑵工会参与的本质是职工参与

  职工参与是工会参与的基础,工会参与是职工参与的保障,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 。“参与”的主体是职工,是基础;工会是“职工参与”的发动者、组织者和指导者。

  ⑶工会参与的机制保障

  ①宏观参与:“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协调机制;

  ②基层参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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