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上述情况更为严重,呼吸频数(>28次/min)或(和)呼吸窘迫,胸部X线显示两肺呈融合的大片状阴影,血气分析显示PaO2/FiO2≤26.7kPa(2O0mmHg)。以上表现符合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c)窒息;
d)并发气胸、纵隔气肿;
e)严重心肌损害;
f)休克;
g)昏迷。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凡吸入光气者应迅速脱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体表沾有液态光气的部位用水彻底冲洗净。保持安静,绝对卧床休息,注意保暖。早期给氧,给予药物雾化吸入,用支气管解痉剂、镇咳、镇静等对症处理。至少要密切观察48h,注意病情变化。
6.1.2 防治肺水肿。早期、足量、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控制液体输入。可以应用消泡剂如二甲基硅油气雾剂吸入,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合理给氧;吸入氧浓度(FiO2)不宜超过60%。
6.1.3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治疗:参照GB73有关内容。其它急救治疗及防治并发症同内科治疗原则。
6.2 其他处理
急性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如X线胸片、血气分析或肺功能测定等仍有异常表现者,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需劳动能力鉴定者,参照GB/T16180。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急性光气中毒以呼吸系统急性损害为主,其特点是常出现迟发性肺水肿、即发生肺水肿潜伏期可达48h,此期间患者可无明显的临床症状、体征,应予注意。
A.2 本病可伴有其他系统的症状,如头晕、乏力、恶心、白细胞总数增高、发热等,但与中毒严重程度不完全一致,故中毒诊断分级标准仍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及胸部X射线表现为主要依据。血气分析作为病情严重度重要参考指标。
A.3 重度中毒时可并发其它脏器的损害,如休克、心肌损害、昏迷等,其急救治疗同内科。
A.4 低氧血症的血气分析分级如下:轻度低氧血症;PaO2≤10.7kPa(80mmHg)。中度低氧血症;PaO2≤8kPa(60mmHg)。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本标准中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诊断指标,参考国外资料而判定,以PaO2/FiO2≤4OkPa(300mmHg)作为中毒性弥漫性肺泡性肺水肿主要指标,将PaO2/FiO2≤26.7kPa(2OOmmHg)作为ARDS的诊断指标。血气分析应结合临床表现作动态观察。
A.5 刺激反应和中毒者常用药物超声雾化吸入。配方:地塞米松5mg;氨茶碱0.25g;大霉素8万μ,适量生理盐水、疗效较好。
中毒患者应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予消泡净雾化吸入等或施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术。
A.6 ARDS防治中应强调综合治疗:参照GBZ73有关内容。
A.7 急性光气中毒后,可在恢复期发生闭塞性细支气管炎,一般在急性期症状缓解后2周左右发生。
应引起注意,以免误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