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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标 准 号: GB4706.34-2003/IEC 60335-2-42: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商学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目次
  前言
  IEC 前言
  1 范围
  2 定义
  3 总体要求
  4 试验的一般条件
  5 空章
  6 分类
  7 标志和说明
  8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9 电动器具的启动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
  11 发热
  12 空章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4 空章
  15 耐潮湿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18 耐久性
  19 非正常工作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21 机械强度
  22 结构
  23内部布线
  24 元件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27 接地措施
  28 螺钉和连接
  2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30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31 防锈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图101 溅水装置
  附录

  前言
  GB4706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42:199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饮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第三版)。
  IEC60335-2-42第三版替代IEC60335-2-42:198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商用强制对流电灶的特殊要求》第二版及其修改件第1号(1990),还替代IEC 60335-2-46:198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商用电蒸锅的特殊要求》及其修改件第1号(1990)。对于前者,我国尚未制定对应的国家标准,而后者对应的国家标准是GB4706.34-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蒸锅的特殊要求》。因此,本部分包括了对GB4706.34-1996 的修订。
  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修改”的部分,表示GB 4706.1-1998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按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的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199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部分适用蒸汽炊具的相关内容与GB4706.34-1996有下列主要差异:
  ——关于适用范围,增加了本部分不适用其烹饪过程不仅直接使用蒸汽接触,而且也可以将食物部分或全部浸入液体的器具(本版第1章);
  ——将“蒸锅”术语修改为“蒸汽炊具”(1996年版2.2.101;本版2.2.102);
  ——将“大气蒸锅”术语修改为“常压蒸汽炊具”(1996年2.2.102;本版2.2.103);
  ——将“汽蒸隔间”术语修改为“烹饪隔间”(1996年2.2.105;本版2.2.107);
  ——对装有电动机器具试验条件的规定有差异(1996年版4.101;本版4.101);
  ——增加了等电位图形符号和标注等电位符号的规定(本版7.6,7.102);
  ——增加了安装说明中应包括关于防护电击、有害进水和泄漏电流等具体内容的规定(本版7.12.1);
  ——增加了对适用电动机最长启动时间的规定;取消了除降温风扇电动机启动试验以外其他电动机试验内容(1996年版第9章;本版9.1);
  ——增加了对质量大于40kg且未装滚轮或类似装置器具的相关规定(本版11.2);
  ——增加了如果电动机、变压器或电子电路的温升超过限值,则器具在1.06倍额定电压下重复试验的规定(本版11.4);
  ——增加了关于器具烹饪隔间底面上溢水的试验规范(本版15.2);
  ——取消了耐久性这一章内容(1996年版第18章;本版第18章);
  ——器具在无水条件下工作的试验规范有差异(1996年版19.2;本版19.2);
  ——取消了非正常工作试验中关于符合IEC标准的接触器不开路或短路的规定(1996年版19.4;本版19.4);
  ——增加了关于托架小车的制动要求和附加试验规范(本版20.1);
  ——增加了关于器具打开门加载时稳定性的要求和试验规范(本版20.101);
  ——将试验期间压力释放装置应工作以防器具内压力超过额定压力10%修改为20%(1996年版22.28;本版22.7);
  ——增加了关于球头型和毛细管型热断路器毛细管断裂的有关要求和试验(本版22.102);
  ——增加了关于机械危险防护的连锁装置、压力释放装置,以及大尺寸烹饪隔间的门等结构方面的具体规定(本版22.103,22.112,22.113,22.114,22.115,22.116);
  ——取消了关于便于检修电器和连接辅助装置方面的内容(1996年版22.105);
  ——将器具受压部件静水压试验压力等于1.3倍额定压力修改为1.5倍(1996年版22.111;本版22.111);
  ——增加了控温器毛细管弯曲试验的相关规定(本版23.3);
  ——将“元件”一章中关于热断路器应从电源全极断开的内容调整到“结构”一章(1996年版24.11;本版22.102);
  ——增加了关于永久连接固定布线接线端子的相关要求(本版25.3)。
  本部分正文中非标题的黑体字在第2章中定义。
  本部分的附录属性按GB4706.1-1998 中附录属性的规定。
  本部分中增加的条文、注释和图表自101起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分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商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洪詠平、傅玉颖、张诚彬、夏晓立、詹玉兰。

  IEC 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由各会员国电工委员会(IEC各国家委员会)组成的全球性标准化组织。IEC的任务是促进电工和电子领域内标准化有关的一切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IEC除了开展其他活动外,还颁布国际标准。其制定工作委托给各技术委员会。任何对所涉及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均可参与这项工作。与IEC有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也可以参加。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根据这两个组织间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
  2)由所有对此关切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EC有关技术问题和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接近地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它们提出的标准、技术报告或手册以推荐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同意尽可能地把IEC国际标准明白无误地应用到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中去。IEC标准与相应国家和地区标准之间的任何不一致,应在国家和地区标准中明确阐明。
  5)IEC不提供认可标记,也不对任何声称符合其标准之一的设备承担责任。
  IEC60335系列标准的本部分是由IEC第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技术委员会所属第61E“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的安全”分委员会制定。
  它构成IEC60335-2-42的第三版,替代1987年出版的第二版和修改件第1号(1990)。还替代1986年出版的IEC60335-2-46及其修改件第1号(1990)。
  本标准的文本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关于投票表决批准本标准的详细情况,可在上表中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查明。
  本第二部分是准备与IEC60335-1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改件结合使用,它是建立在该标准第三版(1991)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第二部分补充或修改IEC60335-1的对应条款,以便转化为IEC标准: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安全要求。
  如第一部分的个别条款在本第二部分未提到时,如果合理,该条款仍然适用。在本标准中说明“增加”、“修改”或“代替”时,第一部分中有关正文应作相应修改。
  注:在本标准中:
  1) 使用以下印刷字体;
  ——要求本身:罗马体;
  ——试验规范:斜体;
  ——说明事项:小罗马体。
  正文中的黑体字在第2章中定义。
  2) 对IEC60335-1增加的条款、注释和图表应自101起开始编号。

  1 范围
  GB4706.1-1998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蒸汽对流炉和蒸气发生器的安全。对于连接一条相线和中线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 480V。
  注1:这些器具用于如餐馆、食品店、医院的厨房和诸如面包房、肉食店之类的商业企业。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本部分从实际出发涉及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注2:以下情况应予注意:
  ——对于专供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要的附加要求;
  ——对于专供在热带国家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要的特殊要求;
  ——应考虑许多国家的国家卫生、劳动保护、供水和其他类似权力机构所规定的附加要求;
  ——应考虑许多国家对压力器具提出的附加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
  ——烹饪过程不仅直接使用蒸汽接触而且也可以将食物部分或全部浸入液体的器具;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汽或可燃气)等特殊状态场所使用的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器具;
  ——微波炉;
  ——带有电极加热器的器具。
  2 定义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2.4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额定输入功率是器具内可以同时工作的所有单个元件输入功率的总和;可能存在几种这样的组合时,用最大输入功率组合来确定额定输入功率。
  2.2.9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正常工作 normal operation
  器具在下列条件下工作:
  干热方式
  器具在所有托架或托架小车放在与制造厂使用相应位置的情况下不加负载工作。将周期控制器调到使炉内每个使用空间几何中心的平均温度保持在220℃±4℃,分级控制器的这一温度调到220℃±15℃。
  如果炉温达不到220℃,则将控制器调到最大限值。
  如果炉温能超过270℃,则将控制器调到使平均温度比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低50℃±4℃.
  单独汽蒸方式。
  使器具按制造厂使用说明在将所有由用户操作的控制器调到最大限值的情况下运行,直达到工作温度。然后,如果可能,将它们再调整到保持该温度的最低整定值。
  装了打算用手加水或手操作开关注水的蒸汽发生器的器具,将其注水至蒸汽发生器上标明的标示液位。
  如果属于自动注水,则将其连接到制造厂指定压力的水源上。制造厂规定了压力范围时,则将压力调到最不利状态。
  进水温度应保持在:
  ——打算同冷水水源连接的器具,水温为15℃±5℃;
  ——打算只同热水水源连接的器具,水温为60℃±5℃或说明书标明的温度,两者中取较高者。
  注1:如果器具即可同冷水水源又可同热水水源连接,则取产生最不利结果的一种水温。
  盖、门及罩放在正常位置并关闭。
  器具烹饪隔间装有水负载,水的初始温度为15℃±5℃,负载量按制造厂标明的最大食品装载量0.5L/kg。所装的水负载均匀分布在各托架或托盘内。
  注2:由于托盘可以带孔以便蒸气流通,可将水装在合适的容器内,再将容器均匀分装在各托架或托盘内。
  组合方式
  器具按单独汽蒸方式工作,但同时开动用于加热烹饪隔间的各强制对流风机和组件,并将温度控制器按干热方式调整。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装在器具内的电动机,考虑到制造厂的说明,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最严酷条件下,按预期的方式运行。
  2.2.101
  强制对流烤炉 forced convection oven
  一种打算用于在烹饪隔间内由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动的热空气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的压力与大气压没有显著差别。
  2.2.102
  蒸汽炊具 steam cooker
  一种打算用于只通过直接蒸汽接触方法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的压力能超过大气压力。
  2.2.103 常压蒸汽炊具 atmospheric steam cooker
  一种其烹饪隔间内的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显著差别的器具。
  2.2.104 蒸汽对流炉 steam-convection oven
  一种既可以用直接蒸汽接触方式也可以在烹饪隔间内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动热空气方式或两种方式的组合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显著差别。
  2.2.105
  额定压力 rated pressure
  制造厂对器具受压部件规定的蒸汽炊具和蒸汽发生器的最大工作压力。
  2.2.106
  蒸汽发生器 steam generator
  明确用于产生全部供烹饪隔间使用的蒸汽的器具部件。
  注:蒸汽发生器可以组合在烹饪隔离间内,可以远离烹饪隔间组合在同一个箱体内,或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为一个或多个烹饪隔间提供蒸汽。
  2.2.107
  烹饪隔间 cooking compartment
  器具内进行烹饪或食品热加工的部分。
  2.2.108
  标示液位 indicated level
  为正确操作而标示在器具或蒸汽发生器上的最高液位线。
  3 总体要求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了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章增加下述内容:
  注101:器具中性线的直流分量是限定的。(澳大利亚)
  4 试验的一般条件
  GB4706.1-1998 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4.101 器具限使装有电动机也仍然作为电热器具进行试验。
  4.102 与其他器具联合组装或装有其他器具的器具,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其他器具则按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工作。
  如果将整台器具或其一部分使用于不同标准所包括的不同功能,则有关标准分别应用于各自的功能,直到合理。
  5 空章
  6 分类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6.1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关于电击防护类别,器具应属I类。
  通过视检和有关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注:0I类器具是正式承认的。(日本)
  6.2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101:对于安装在厨房中的器具,根据其安装高度,要求具有阻挡有害进水的适当防护等级。(法国)
  6.101 根据防备因安装条件造成温升的保护程度,器具应分类如下:
  ——单独安装的器具;
  ——安装在一组其他器具内的器具。
  注:目前对于安装在一组其他器具内的器具尚无附加要求。
  7 标志和说明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7.1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另外,器具上应标明:
  ——打算与水源连接的器具或蒸汽发生器,其水压或压力范围用kPa表示,但已在说明书内注明者除外:
  ——额定压力,用kPa表示,标示在器具的受压部件上。
  7.6 该条件增加下述内容:
  增加下列符号:
  


  7.12 在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说明书中还应括用kg表示的最大食品装载量。
  7.12.1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器具应附有说明书,详细说明安装时必需的专门预防措施。用户维护保养,如清洗等,也应提供说明。
  当器具与其他器具组合安装或固定在安装墙上时,应提供详细的防护措施和要求,以防电击和有害进水。如将一台以上器具的控制装置组合在一处单独的外壳内,应提供详细的安装说明。
  对于与固定布线永久连接及其泄漏电流可能超过10mA的器具,尤其是长期处于断开状态或停用,或初次安装时,说明书应提供关于打算安装的保护装置,即接地漏电保护继电器额定值的建议。
  如器具不属防喷射结构,应随同器具向用户提供明确详细的说明,说明中应规定本器具不得使用喷射水流清洗。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7.101 用手或人工操作开关注水的器具和蒸汽发生器上应标明标示液位。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7.102 等电位连接端子应标注等电位符号。(见7.6)
  这些标志不应放在螺钉、可拆下的垫圈或进行导线连接时可能被拆下的其他部件上。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8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9 电动器具的启动
  9.1 为符合第11章要求用于降温的风扇电动机,应能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所有电压条件下启动。
  是否合格通过在0.85倍额定电压下启动电动机三次来检验,试验开始时电动机处于室温状态。
  每次启动都应在电动机准备开始正常工作的条件下进行;对于自动器具则应在正常工作周期开始的条件下进行。在连续两次启动之间,使电动机能达到静止状态。配备的电动机装的不是离心启动开关时,应在1.06倍额定电压下重复进行上述试验。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电动机都应能启动,并应不影响安全的方式运行,其过载保护装置不应动作。
  注1:在试验期间,电源电压降不应超过1%。
  注2:仅用于对流风机的电动机不认为是用于降温的。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0.1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101:对于具有一个以上电热元件的器具,其总输入功率可通过分别测量各电热元件的输入功率来确定。(见2.2.4)
  11 发热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1.2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固定在地板上的器具和质量大于40kg 而未装配滚轮、脚轮或类似装置的器具,按照制造厂的说明进行安装。如未提供说明,则认为这些器具通常是放置在地面上使用的。
  ——单独的烹饪隔间和蒸汽发生器按制造厂的说明书装配,并以会在相互间和对环境有最不利影响的方式定位于测试角内。
  11.4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器具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使其总输入功率为额定输入功率的1.15倍。如果不可能同时接通所有加热元件,则试验在开关配置允许的每一组合下进行,并使线路中存在与每一开关配置一致的可能达到的最高负载。
  如果器具配备有限制总输入功率的控制器,则试验以该控制器可以选择的施加最严酷条件的任何一种电热元件组合来进行。
  如果电动机、变压器或电子电路的温升超过限值,则器具在1.06倍额定电压下重复进行试验。在此情况下,只测量电动机、变压器和电子电路的温升。
  11.7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使器具按下述条件工作:
  在烹饪隔间内装有蒸汽发生器的器具按连续周期运行,直至建立稳定状态。每个周期包括一个工作阶段,接着一个时间绝对足够但不超过5min的静止阶段,以更换水负载;打算人工注水的蒸汽发生器内的水位,如必要,按制造厂的说明恢复到标示液位。
  工作阶段等于制造厂说明的最长烹饪时间,如果没有说明,则等于器具达到最高温度状态所需时间。
  接通带有单独蒸汽发生器器具的电源,使它运行,直到蒸汽发生器建立稳定状态。此后,器具再按上述条件运行。
  使其他器具工作直至建立稳定状态。
  11.8 试验期间压力释放装置不应工作。
  12 空章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3.2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内容代替I类驻立式器具泄漏电流的允许值:
  ——软线和插头连接的器具:按器具额定输入功率1mA/kW,最大限值10mA;
  ——其他器具:按器具额定输入功率1mA/kW,无最大限值。
  注101:泄漏电流的限值是不同的。(日本)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在器具装有Ⅱ类或Ⅲ类结构部件时,这些部件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GB4706.1中给出的数值。
  14 空章
  15 耐潮湿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5.1.1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此外,IPX0、IPX1、IPX2、IPX3和IPX4器具均应经受下述溅水试验5min。
  采用图101所示的装置。试验期间,水压应调整到使水从碗底溅起150mm。对通常在地面上使用的器具,碗放在地面上;对所有其他器具,碗放在一个低于器具最低边50mm的水平支承面上,然后使碗围绕器具移动,以便使水能从各个方向溅到器具上。应注意水流不得直接向器具喷射。
  15.1.2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通常在桌面上使用的器具,要放在一个支承面上,该支承面每边尺寸比器具在支承面上的正投影尺寸大15cm±5cm。
  15.2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器具的结构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液体的溢出不会影响其电气绝缘。
  通过下述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X型连接的器具,除装有专门制备的软线者外,均应装上允许的最轻型柔性电缆或26.2规定的最小截面积的软线。其他器具按交货状态进行试验。
  可拆卸部件均取下。
  将1L约含1%氯化钠(NaCl)的冷水,用1min时间,均匀倾倒在烹饪隔间的底面上。
  用手注水器具的水容器,全部用水注满,再将等于其容量15%的增加量,用1min时间,均匀注入容器。
  将打算由手动开关注水或自动注水器具的水容器连接到具有制造厂需要的最大供水压力的水源上。控制进水的装置保持全部打开,在一出现溢流现象后继续注水1min,或直到保护装置启动,停止进水为止。
  此外,带有自动注水器或喷水系统并打算与总水管永久连接的强制对流烤炉,在限制进水的诸如水位控制器、流量控制器等方法变得不起作用的最不利条件下进行5min。如果风机电动机可以单独运行,在加热元件接通或断开情况下运行,取最严酷条件。
  试验时,器具连接到具有制造厂需要的最大供水压力的水源(无盐)上。
  如果装有多个控制器,则试验在每个控制器依次变得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重复进行。
  器具应经受16.3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并视检应证明可能进入器具内的水不损害对本部分的符合程度,特别是29.1规定了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绝缘体上不应有水迹。
  15.3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101:如果不可能将整台器具放进潮湿箱内,则含有电气元件的部件进行单独试验,但要注意器具内出现的情况。
  15.101 为注水或清洗之用而配备了水开关的器具,在结构上应使从水开关流出的水不可能接触带电部件。
  通过以下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将器具连接到具有制造厂需要的最大供水压力的水源上,进水开关全部打开1min。可倾斜和可移动部件,包括盖子,都斜置或放置在最不利位置上。调整水开关可旋转出水管的位置,使水流向会产生最不利的结果的那些部件上。紧接上述处理,器具应经受16.3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6.2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内容代替I类驻立式器具泄漏电流允许值:
  ——对软线和插头连接的器具:按器具额定输入功率2mA/kW,最大限值10mA;
  ——其他器具:按器具额定输入功率2mA/kW,无最大限值。
  注101:泄漏电流的限值是不同的。(日本)
  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GB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18 耐久性
  GB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不适用。
  19 非正常工作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9.1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任何一个控制器或开关装置,打算用于器具同一部件的不同功能对应的不同调整位置,而这些功能又涉及不同标准时,可以不考虑制造厂提供的说明,将其调整到最不利位置。
  装有在第11章试验期间限制压力的控制器的器具也要经受19.4的试验。
  注101:压力释放装置的连续放气本身可忽略不计。
  19.2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内容替代第一句:
  干热方式:
  器具按第11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但使风机电动机不起作用。
  注:如果有多个风机电动机,则依次使其不起作用。
  单独汽蒸方式和组合方式:
  器具按第11章规定的条件但不装水负载并且关闭所有门或盖进行试验。用手加水的蒸汽发生器无水工作。用手操作开关或自动注水的蒸汽发生器,将水源关闭,在蒸汽发生器水干的情况下工作。
  19.3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将器具内为正确工作而预置在正常位置但不锁定的所有可调温度控制器压力控制器调整到最不利位置。
  19.4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101:正常使用时,用来接通或断开电热元件的接触器的主触头锁定在“通(ON)”的位置。如果两个接触器彼此独立工作,或者一个接触器控制两组独立的主触头,则这些触头轮流锁定在“通(ON)”的位置。
  19.7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内容代替表格前面的正文:
  将电动机的运动部件和风机组件锁住,使器具从冷态启动并在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上限下正常工作,直至建立稳定状态,或者,如果有定时器,则持续到定时器允许的最长时间。
  注1:如果器具有一个以上电动机,则试验在每台电动机上分别进行。
  注2:对保护式电动机单元的替代试验在附录D中给出。
  带有电动机,并在其辅助绕组电路中有电容器的器具,使其在转子堵转、并在每次断开其中一个电容器的条件下工作。除非这些电容器符合GB3667,否则器具在每次短路其中一个电容器的条件下重复进行试验。
  注3:锁住转子进行试验,是因为某些带电容器的电动机可能启动或可能不启动,而导致获得不定的结果。
  试验期间,绕组的温度不应超过表6中所示的值。
  19.8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通过19.7的检查来确定是否合格。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0.1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罩、盖和附件应放在最不利位置。
  托架小车应经受下述附加试验:
  小车按制造厂的说明加载并放在对水平面倾斜10°的平面上。使用制动机构,小车移动不应超过100mm。
  注101:液体的溅出可以忽略。
  20.2 在第一要求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本条也适用于操作部件,如手柄或轮子。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烹饪隔间的门打开时风机电动机也能工作的器具,其电动机和风机组件的运动部件应加以调整或围护,为正常使用,包括清洗,提供防备伤害的充分保护。
  应不可能触及风机的运动部件。
  通过用GB4706.1-1998中图3所示试验探棒施加10N的力来确定是否合格。
  20.101除了打算固定在地面上使用的器具以外,其他器具在将门打开加载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通过下述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将底边装有水平铰链的门打开,在门的表面上缓慢加载一重物,使其重心垂直落在门的几何中心上,并使重物的接触区不可能造成门的损坏。
  重物的质量如下:
  ——通常在地面上使用的器具:
  •烹饪隔间的门:23kg或按制造厂烹饪说明能放入烹饪隔间内的更大重量;
  •其他的门:7kg。
  ——通常在桌面或类似支承面上使用的器具,其门底边用水平铰链连接,从铰链到门开启边的水平投影距离至少为225mm:
  •7kg或按制造厂烹饪说明能放入烹饪隔间内的更大重量。
  在其烹饪隔间底面不高于正常工作面位置的带有垂直铰链的门,都打开90°,然后在门的顶部离铰链最远处,缓慢施加一140N向下的力。
  将门尽量开大,但不超过180°,重复进行本试验。
  试验过程中器具不应倾斜。
  注:可用砂袋作为重物。
  对于装有一扇以上门的器具,对每扇门分别进行试验。
  对于非矩形的门,将力作用在正常使用时可能施加这种力的离铰链最远的位置。
  20.102 为了满足20.2的要求,装在电动机和风机组件处的防护装置不应是可拆卸部件,除非有以下情况:
  ——装有适当的连锁装置,能防止在除去防护装置的情况下电动机或风机运转;
  ——防护装置构成炉内胆的组成部分。
  通过视检或手动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21 机械强度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章增加下述内容:
  注101:对于打算安装在厨房中的器具,根据冲击点的高度,可采用不同的冲击能量值。(法国)
  21.101 托架的设计应使其无论在烹饪隔间内或深度的50%伸出在外时,都不会从支承架上脱落。当其50%伸出在外时,托架不应倾斜。
  通过下述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在相当于托架面积75%的饼状盒或类似容器里,装进均匀分布的重物,其总质量按饼状盒面积40kg/m2计算。饼状盒居中放在托架上,再将托架插进烹饪隔间的支承架上。托架尽可能移到支承架左边,停留1min后取出。再将架插入支承架并移到极右端,停留1min后再取出。
  试验期间,托架不应从支承架上脱落。
  然后,将托架深度的50%伸出在外,重复此项试验。在托架外露的前部边缘中间,垂直向下施加一10N的附加力。试验期间,托架不应倾斜。
  注:允许有小角度的偏斜。
  22 结构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2.7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工作压力高于大气压力(过压)的蒸汽炊具和蒸汽发生器,应装有适当的压力释放装置以防超压。
  使器具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同时使压力控制器不起作用,来确定是否合格。
  在此试验期间,压力释放装置应工作以防止器具内压力超过额定压力20%。
  22.101 器具应加以保护,使从烹饪隔间排气口排出的水分和油脂或沉积物不致积聚到足以影响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数值的程度。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02 用于保护带有电热元件电路和保护意外启动会引起危险的电动机电路的热断路器,应为非自复位、自由脱扣类型,并应能从电源全极断开。
  在第19章试验期间动作的球头型和毛细管型热断路器,应使毛细管的断裂不影响对19.13要求的符合。
  通过视检、手动试验和折断毛细管来确定是否合格。
  注:注意确保折断时不使毛细管封闭。
  22.103 指示危险、报警或类似情况的信号灯、开关或按钮只应是红色的。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04 蒸汽炊具和蒸汽发生器的工作压力不应超过额定压力。
  通过在第11章试验期间的检查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05 在其内部压力未降低到接近大气压力以前,应不能打开压力器具烹饪隔间的门。
  通过视检或手动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06 常压工作的器具,其蒸汽出口应通过设计、定位或其他方法防备堵塞。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07 为蒸汽发生器和烹饪隔间提供的排水装置,排水时不应影响电气绝缘。
  通过视检或手动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08 人工注水容器必须达到的水位标志,应位于注水时容易看到的位置。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09 器具应配备一种装置,使废气在排放到排水管之前自动冷凝。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10 压力器具应装有真空释放阀以防形成局部真空,除非器具打算用作真空工作。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11 压力器具应能够承受额定压力。
  通过使受压部件经受等于额定压力1.5倍的静水压30min来确定是否合格。将所有出口密封,并使所有压力释放装置都不起作用。可以用水以外的方法产生静压。
  试验期间受压部件不应出现泄漏迹象或永久变形,也不应爆裂。
  22.112 为满足20.2和20.102的要求而安装在烹饪隔间门和防护罩上的连锁装置应安排如下:
  ——在烹饪隔间的门被打开缝隙不超过50mm时,风机电动机从电源断开;
  ——不能使用GB4706.1-1998中图1所示标准试验指使任何连锁装置失效。
  通过视检、测量和在烹饪隔间的门打开的情况下,在任何位置使用标准试验指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13 便携式器具在结构上应能防止物体穿透底面引起的危险。
  通过视检,必要时通过测量来确定是否合格。
  注:无支脚的器具,如果通过任意通孔测得各带电部件距离支承面至少6mm,即认为符合要求;装有支脚并打算放在桌面上使用的器具,此距离加长到10mm;打算放在地面上使用的器具,则加长到20mm。
  22.114 压力释放装置应安装或构造成使其动作不能引起对人的伤害或对环境的破坏。其结构还应不借助专用工具不能使其不起作用或将其调整到更高的释放压力。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22.115 热流体的排放开关和其他排空装置,在结构上应不能被意外打开。而且,排放塞不能被意外拔出。
  通过视检或手动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注:例如,阀门手柄在松开时能自动返回到关闭位置,或手柄是轮形或装在低凹处,这样就满足了要求。
  22.116 如果烹饪隔间的尺寸超过700mm×1500mm×700mm,应能用不超过70N力从里面打开烹饪隔间的门。
  通过视检和测量来确定是否合格。
  23 内部布线
  GB 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3.3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控温器的毛细管正常使用中有受弯曲倾向时,下述内容适用:
  ——毛细管作为内部布线的部件安装时,GB4706.1适用;
  ——单独的毛细管应以不超过30次/min的速率弯曲1000次。
  注101: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由于部件质量等原因,不可能按照给定速率移动器具的活动部件,则弯曲速率可以降低。
  在弯曲试验之后,毛细管不应有本部分含义内的损伤痕迹和影响其进一步使用的损坏。
  但是,如果毛细管的一处损坏就使器具不能工作(失效保护),则单独的毛细管就不再进行试验,而作为内部布线的部件安装的毛细管,也不进行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
  通过折断毛细管来检验是否合格。
  注102:注意确保折断时不使毛细管封闭。
  24 元件
  GB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5.1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器具不应装有器具输入插口。
  25.3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固定式器具和质量大于40kg而未装配滚轮、脚轮或类似装置的器具,其结构应允许器具按照制造厂的说明安装后,再连接电源软线。
  用于电缆与固定布线永久连接的接线端子,也可以适用于电源软线的X型连接。在此情况下,器具应装有符合25.16要求的软线固定装置。
  如果器具装有可连接软线的一组接线端子,则这些接线端子应适合于软线的X型连接。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说明书应提供电源软线的详尽资料。
  通过视检来确定是否合格。
  25.7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内容代替规定的电源软线的类型:
  电源软线应为耐油柔性护套电缆,不轻于普通氯丁橡胶或其他等效的合成橡胶护套软线(指定牌号IEC 60245中的57号)。
  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27 接地措施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7.2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驻立式器具应装配一接线端子以便连接外部等电位导体。该接线端子与器具所有固定的外露金属部件保持有效的电气接触。并且应能与标称横载面积达10mm2的导线连接。接线端子应设置在器具安装后便于与结合导体连接的位置。
  注101:小型固定的外露金属部件,例如铭牌等,无需与接线端子形成电气接触。
  28 螺钉和连接
  GB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2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GB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30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30.2.1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附录K所述灼热丝试验的试验温度为650℃。
  30.2.2 该条内容作下述修改:
  注:器具被认为是在无人照管下运行的。
  30.3 该条增加如下述内容:
  注101:带有动触头的开关装置,除人工操作和仅在非正常工作时动作的以外,均视为承受极严酷工作条件。此外,其他绝缘材料部件也视为承受极严酷工作条件,除非它们的封闭情况和放置位置不大可能发生冷凝污染;在此情况下,适用严酷工作条件的要求。
  30.101 如果有非金属材料制作的用于吸附油脂的过滤器,要经受附录J规定的燃烧试验,但试样厚度与器具内过滤器厚度相同者除外。
  注:可能需要将试样支承起来。
  31 防锈
  GB 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GB 4706.1-1998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单位为毫米
  

  图101 溅水装置

  附录
  GB 4706.1-1998中的附录内容,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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