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3.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他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3.4 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m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4 监督执行
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