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中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105℃下,不含或含其他挥发性物质甚微的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及卤菜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的样品。
减压干燥法适用于糖、味精等易分解的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它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试样测定,同时该法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g的样品。
蒸馏法适用于含较多挥发性物质的食品如油脂、香辛料等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100g的样品。
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 g/100g的样品,卡尔.费休库伦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5 g/100g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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