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下列条件下工作的高速船艏向控制装置的结构、性能、检验及试验要求:
a) 速度大于30kn 且不大于70kn;
b) 最大回转速度为20°/s;
c) 按《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规则)第13 章要求,在70°N~70°S 的正常工作范围内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获得的艏向信息,在与船舶操纵性相关的限制范围内以最小的舵机动作保持预设艏向的艏向控制装置。
本标准假定采用常规方案。如采用其他方案,本标准适用的要求仍旧有效;必须修改要求时,应充
分说明理由。
当速度低于30kn时,艏向控制装置应符合IMO A.342(Ⅸ)决议的要求,当速度在30kn~70kn时,应符合IMOA.822(19)决议要求。
目录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性能 3
5 型式试验 6
6 应急功能 7
7 识别标志 7
8 信息 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扰动条件下的艏向稳定性试验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船舶运动模拟器 9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扰动条件下艏向稳定性试验示例 10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条文与IMO 决议条文对照 12
参考文献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