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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标 准 号: HAD 501/08-2020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
起草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 2020-07-17
实施日期: 2021-01-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20年07月29日
内容摘要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改建、扩建、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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