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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改装)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或木质船舶生产的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从事其他材质船舶生产的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可参照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