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保障浅海石油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内容包括浅海石油设施动火的一般规定,动火类别的划分、审批和实施管理。
本标准未包括船舶、海底输油(气)管线的动火安全要求。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安全技术监督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任清河 卢世红 杨洪旭 陈建设 张勇 李俊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设施动火的一般规定,动火类别划分,审批和实施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石油设施在生产、维修、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5747—1995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3 一般规定
3.1 在浅海石油设施上动火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明确安全监护人和动火区,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2 在实施动火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前检查、动火中监督、动火结束后清场报告的制度。
3.3 在紧急情况下动火时,应按应急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3.4 浅海石油设施在船厂修理。改造期间动火作业,应按与船厂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3.5 浅海石油设施在港口或锚地期间动火作业,应按当地港务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4 动火类别划分
4.1 区域划分
4.1.1 浅海石油设施上的区域分为以下四类:
a)0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b)1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c)2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d)安全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
4.1.2 浅海石油设施上均应张挂并执行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危险区域划分图。
4.1.3 移动式平台在非生产作业期间,应按4.1.1规定的原则重新划定危险区类别,并经主管部门认可。
4.2 动火分类
4.2.1 0类动火是0类危险区内的动火作业。
4.2.2 1类动火是1类危险区内的动火作业。
4.2.3 2类动人是2类危险区内和安全区内的动火作业。
5 动火审批
5.1 动火前,动火单位(人员)应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要求填写好“浅海石油设施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按5.2~5.4规定的程序上报,经审批后方可动火。
5.2 0类动火申请报告由局属公司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要求填好后,经局安全、消防部门审查后再报局主管浅海的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
5.3 1类动火申请报告由浅海石油设施经理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要求填好后,报局属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4 2类动火申请报告由动火作业人员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要求填好后,报浅海石油设施经理批准。
6 动火实施
6.1 动火前的安全检查
6.1.1 动火作业人员应根据“浅海石油设施动火申请报告书”的内容,检查动火准备及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6.1.2 动火人员应具备SY5747—1995中3.2的规定的资格;动火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SY5747—1995中6.6的配备要求。
6.1.3 动火作业所使用氧气、乙炔管线及附件不应泄漏。
6.1.4 动人区和影响区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6.1.5 消防器材应齐全、完好、性能可靠。
6.1.6 氧气瓶与乙炔瓶应分开储存,氧气瓶不应接触油污、高温、明火。
6.1.7 在油舱、油柜(盛油的容器)动火作业前,应测爆合格并保持有效的通风。
6.1.8 输油管、油舱(罐)加油管及泵舱内管系应清洗干净,确认管内无油污和空气畅通再实施动火。
6.1.9 在高空动人作业时,火星飞溅的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物品。
6.2 动火中的安全检查
6.2.1 动火期间应严格实行安全监护制度。
6.2.2 遇六级以上大风。浓雾,暴雨、雷电天气时,应停止动火。
6.2.3 动火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焊机电源,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并清理现场。
6.3 动火作业后的报告制度
动火结束后,动火安全监护人应向批准本次动火的单位或批准人报告动火实施情况。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浅海石油设施动人申请报告书格式
浅海石油设施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