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1)
本标准规定了进行初期灭火训练中考评消防队员输水操作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提出了初期灭火训练中适应石油企业专职消防队工作条件的基本演练程序、消防水带连接和输水操作训练的最低考评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企业专职消防队初期灭火训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NFPA 1500-1992 消防部门职业安全和卫生大纲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灭火水带线attack line
为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由足够数目的人员操作,直接向火射水的水带线。
3.2备用水带线back-up line
在初期灭火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为了加强灭火力量,保护消防人员而使用的附加水带线。
3.3消防中队company
基本消防组织单位。由指挥员、不同级别消防队员和一种或多种专用装备组成。
3.4有效操作effective operation
完成任务或完成预定任务的能力。
3.5有效射流effective stream
达到并保持合适流量的消防射流。
3.6泵浦消防车engine
具有2840L/min(750gal/min)或更大额定流量的以水泵为主要消防装备的灭火消防车,简称泵浦车。
3.7泵浦车消防中队engine company
装备一辆或几辆具有2840L/min(750gal/min)或更大额定流量的泵浦车的一组消防队员组成的基层消防单位。
3.8演练程序evolution
火场作业的一套规定操作。
3.9首攻灭火水带线initial attack line
为了保护人身安全,防止火灾进一步扩大,在火灾现场由消防中队开始使用的第一条消防射流管线。与此同时,铺设和就位其他水带线。
----------3.10 大直径水带large diameter hose
直径89mm(3.5in)或更大的水带,用于输送大水量给消防水泡、分水器、集合管、立管和水喷淋系统,还用于从消火栓供水给泵浦车以及串联供水。
3.11主干水线 leader line
用于供给一条或多条支线的水带线(也称供水线)。
3.12水带线 line
一段或多段经连接而成的消防水带。
3.13预接水带线 preconnected line
已连接到泵浦车出口的出水管线。
3.14剩余压力 residual pressure
正在流动的流体在系统中保持的压力。
3.15供水线 supply line
一段或多段连接在一起的消防水带,用于向支线或泵的吸水口供水。
4 评价方法
4.1标准演练程序
4.1.1*本标准所阐述的演练程序应用于考评最先接警出动的单位和人员的初期灭火能力。
4.1.2所用的演练程序应是该单位平时操作中正常使用的灭火作业程序。
4.1.3所用水带线铺设和消火栓的连接应保证提供每个演练程序所需的流量,并正确连接消火栓、其他水源与泵浦车吸水口之间的水带。
4.2水带的载放及铺设
4.2.1水带的载放应按该部门规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在演练程序中,水带铺设以及载放应与该部门正常情况下所使用的相一致。
4.2.2.首攻灭火水带线应预先连接到泵浦车的出水口,或通过分水器经另一条供水线供水,或在现场连接到泵浦车的出水口。
4.2.3*除非消火栓能保持690kPa(100lb/in2)或更大剩余压力以提供所要求流量,否则不应直接使用消火栓射流。
4.2.4为了保障全部参加人员的安全,应依据所用水线的规格和输送的水量来确定操作人员的数目,并符合NFPA 1500-1992中6 - 4.1[见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 A5、A6]的规定。为了保障在建筑物内部从事灭火人员的安全,每条水带线上应至少指派两名消防队员。
5 后勤保障
5.1场地
5.1.1演练程序应在足够大的场地上进行,以便正、反向铺设供水带和从泵浦车或分水器铺设灭火水带线。
5.1.2若操作场地不是消防部门的训练场地或其他控制区域,则应阻止非消防部门车辆和行人进入该区域,或应使其处于被授权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控制之下。
5.2装备和人员
5.2.1参加演练程序的全部人员应穿戴适合他们各自工作职能的防护装备,参与铺设或操作水枪水带线、延长辅助水带的全部人员或参加演练程序的其他操作职能的人员应按NFPA 1500-1992中5-2和5-3[见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A3 、A4]的规定穿戴全防护服、防护装备和自给式呼吸器。
5.2.2参与演练程序的消防部门车辆的全体司机/操作员应符合NFPA 1500-1992中4-2[见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A1]的要求。
5.2.3乘坐在消防部门车上参与演练程序的全体人员应符合 NFPA 1500-1992中4-3[见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A2]的相应要求。
5.2.4正常接警出动的单位及消防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向训练官员报到。在义务或志愿消防部门中,使用的人员数应限制在正常接警出动人员的平均数之内。
5.2.5所配备的消防车辆不应超过第一接警出动的消防车辆的正常配额。配备有两种类型消防车辆的消防中队,仍应按日常方式两种消防车辆都使用。
5.2.6所使用的水枪型号应与其他设备相匹配。
5.3供水
5.3.1应具备能保护操作所需流量的水源。
5.3.2应具备一个或多个消火栓、一个抽水地点或一辆水罐车供水。
6 水枪水带操作要求
6.1总则
6.1.1*水枪水带线操作要求应包括:铺设一条或两条供水线供水,使一条首攻灭火水带线投入使用,并立即备好备用水带线。
6.1.2水枪水带线演练程序应由最先到达火场的消防中队执行,所配备的人数应是正常接警出动人员的平均数。
6.1.3*对于有两个及以上消防中队参加的演练程序,其抵达演练场地的时间应间隔30s。
6.2流量要求
6.2.1射流的总流量不应低于1140L/min(300gal/min)。
6.2.2 首攻灭火水带线流量不应低于380L/min(100gal/min)。
6.2.3备用水带线流量不应低于760L/min(200gal/min)。
6.2.4*训练官员应确定每支水枪应达到的有效压力和流量。直流水枪的有效压力不应低于345kPa(50lb/in2)。多功能水枪的有效压力不应低于690kPa(100lb/in2)。压力误差应在±10%以内。
6.3水带演练程序
6.3.1从消火栓或水源处正、反向铺设供水线至泵浦车的距离为92m(300ft)。当使用大直径水带时,应允许使用单线。
6.3.2*喷射以前,应将首攻灭火水带线及备用水带线向火场推进至少46m(150ft)。
6.3.3*在建立充足的供水前,当使用水罐消防车供水给首攻灭火水带线时、备用水带线不应被充水。
6.4考评方法
6.4.1下达开始操作命令后,应铺设一条及以上供水线,向火场推进一条首攻灭火水带线及一条备用水带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设定的压力和流量。
6.4.2考评应考虑以下内容:
a)迅速将一条或两条供水线、一条首攻灭火线和一条备用水带线投入使用的能力;
b)通过两条水枪水带输送不低于1140L/min(300gal/min)的有效射流的能力。
6.4.3一旦射流投入使用,该流量应持续到完成考评。
6.4.4*不能充分满足泵浦车供水要求的应被视为操作不合格。
6.4.5*在全部供水线正常操作前,任一供水线如不能保持水压应被视为不允许的灭火间断,少于10s的间断不在考虑之列。
6.4.6在考评官对每支水枪的有效射流认为满意之后,才能终止演练程序。
6.5*考评
应按以下内容考评操作效能:
满意 不满意
a)输送的最小流量是否是1140L/min(300gal/min) _________ _________
b)压力和流量是否正确 _________ _________
c)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得到有效射流 _________ _________
d)从水源铺设的水带线是否能充分满足泵浦车供水要求 _________ _________
e)射流有没有严重间断 _________ _________
7 消防水泡操作要求
7.1总则
7.1.1消防水炮操作要求应包括:铺设一条及以上供水线,并使消防水炮投入操作。
7.1.2消防水泡演练程序应由最先到达的消防中队执行,所配备的人数是正常接警出动人员的平均数。
7.1.3对于由两个及以上的消防中队参加的演练程序,其抵达演练场地的时间应间隔30s。
7.2流量要求
7.2.1消防水炮的总流量不应低于1890L/min(500gal/min)。
7.2.2训练官员应确定消防水炮喷嘴是否达到有效压力和流量。直流型喷嘴压力不应低于345kPa(50lb/in2)多功能式喷嘴压力不应低于690kPa(100lb/in2),压力误差在±10%以内。
7.3水带演练程序
7.3.1从消火栓或水源供水给装有消防水炮浦车时,应使用两条长度为92m(300ft)的泵浦车供水线。当使用大直径水带时,应允许使用单线。
7.3.2应从移动式消防水炮铺设两条长度为92m(300ft)的供水线到泵浦车。当使用大直径水带时,允许使用单线。
7.4考评方法
7.4.1下达开始演练程序命令后,应铺设一条及以上供水线与泵浦车相连。若演练程序要求,还应铺设一条及以上供水线供水给消防水炮。在推荐的时间内,消防水炮应能按要求的压力和流量进行操作。
7.4.2考评应考虑以下内容:
a)迅速给消防水炮供水的能力;
b)输送不低于1890L/min(500gal/min)的流量以产生消防水炮有效射流的能力。
7.4.3一旦射流投入使用,流量应持续到完成考评。
7.4.4* 泵浦车如不能充分满足供水要求,应被视为操作不合格。
7.4.5* 在全部供水线正常操作之前,任何一条供水线如不能保持水压应被视为不允许的间断,少于10s的间断不在考虑之列。
7.4.6在考评官对消防水炮的有效射流感到满意之后,才能停止演练程序。
7.5*考评
应按以下内容考评操作效能:
满意 不满意
a)输送的最小流量是否是1890L/min(500gal/min) _________ _________
b)消防水炮压力和流量是否正确 _________ _________
c)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得到有效射流 _________ _________
d)铺设的水带线是否能充分满足消防水炮的供水要求 _________ _________
e)射流有没有严重间断 _________ _________
8 自动喷淋系统供水操作要求
8.1总则
8.1.1* 自动喷淋系统供水操作要求应包括铺设两条供水线到自动喷淋系统供水接口。
8.1.2自动喷淋供水演练程序应由最先到达的消防中队执行,所配备的人数应是接警出动人数的平均数。
8.1.3* 对于由两个及以上消防中队参加的演练程序,其抵达演练场地时间应间隔30s。
8.2 流量要求
8.2.1 与自动喷淋系统供水接口相连的供水线要求的总流量应是1890L/min(500gal/min)。
8.2.2* 训练官员应确定自动喷淋系统供水接口是否达到了有效压力和流量。向喷淋系统供水的泵压不应低于1035kPa(150lb/in2),压力误差应在±10%以内。
8.3 水带铺设操作
8.3.1 从消火栓或水源正反向铺设水带给泵浦车时,其距离应为92m(300ft),从泵浦车到喷淋系统供水接口的距离应为30.5m(100ft)。
8.3.2 不应将消防水罐车作为水源用于本演练程序。
8.4 考评方法
8.4.1 下达开始操作的命令后,应给泵浦车供水,并铺设两条供水线到喷淋系统供水接口。
8.4.2 考评通过两条供水线给喷淋系统供水接口输送至少1890L/min(500gal/min)流量的能力。
8.4.3 该流量应持续到完成考评。
8.4.4* 泵浦车如不能充分满足供水要求应被视为操作不合格。
8.4.5* 在全部供水线正常操作之前,任何一条供水线如不能保持水压应被视为不允许的灭火间断,少于10s的间断不在考虑之列。
8.4.6 在获得考评官满意的有效射流之前,不应终止演练程序。
8.5* 考评
应按以下内容考评操作效能:
满意 不满意
a)输送的最小流量是否是1890L/min(500gal/min) _________ _________
b)泵压力是否正确 _________ _________
c)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获得流量 _________ _________
d)从水源铺设的水带线铺设是否正确 _________ _________
e)供给的水流有没有严重间断 _________ _________
注:1)编号后面的星号(*)表示该内容在附录B(提示的附录)里有说明性材料。
引用标准的译文
A1 NFPA 1500—1992的4-2
4-2 消防部门车辆的驾驶员/操作者
4-2.1 消防部门车辆应由接受过正规培训的人员驾驶或由在合格驾驶人员监护之下的学徒司机驾驶,消防车的驾驶员/操作者应符合3-3.3的要求。
4-2.2 消防车的驾驶员应有有效的驾驶执照,消防车辆应按交通法规驾驶,这些法规包括与应急车辆有关的规定和司法部门任何有关的要求。
4-2.3 消防部门车辆的驾驶员应对车辆在各种条件下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和鲁莽操作行为负直接责任。当该驾驶员在一位官员的监护下驾驶时,则这位官员也应对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和鲁莽操作负责任。
4-2.4 除非如4-3.1的特殊规定允许外,否则在消防车上的所有人员坐好并系牢安全带或坐在指定的位置前,驾驶员不应开动车辆。
4-2.5 在非应急状态下驾驶时,消防车驾驶员应遵守所有的交通控制信号和交通标志及有关机动车辆驾驶的所有的路上交通法规和条例。
4-2.6 消防部门应对消防车辆在应急和非应急下的安全驾驶写出书面规定,这些规定应包括有关消防车的行驶速度、十字路口和铁路路口穿越的具体规定。这些应急操作规定应强调应急接警出动最重要的是消防车安全到达出事地点。
4-2.7 应急接警期间,消防车驾驶员在下列情况下应让消防车完全停下来:
a)执法官员的指挥下;
b)红灯信号;
c)停止标志;
d)十字路口的禁行信号;
e)路口堵塞;
f)当驾驶员不能辨清路口的交通路况时;
g)当其他路口存在危险时;
h)当遇到一辆闪烁着红灯警告标志的学校车辆时。
4-2.7.1 只有当驾驶员看清路口的交通路况的情况下,才能穿越路口。
4-2.8 在应急接警出动和非应急行驶期间,消防车的驾驶员在无人守候的铁路路口应逐步停下来,确定是否可以安全通过路口。在接近和穿越有人值守的铁路路口时,驾驶员也应谨慎小心。
4-2.9 消防车驾驶员的训练课应包括减速器的潜在故障(如消防车传动装置、驱动系统的减速器)的说明,并应以书面形式拟出一个有关使用此类减速器的标准操作程序。
4-2.10 消防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写出标准操作程序,要求消防车驾驶员间歇使用手闸限制阀,经常标以“湿路/干路”开关,并要求该阀/开关处于“干路”位置。
A2 NFPA 1500—1992的4-3
4-3 乘坐消防车的人员
4-3.1 除非按4-3.1.1、4.3.1.2和4.3.1.3的特殊情况允许外,所有乘坐消防车的人员都应坐在指定的位置上,在消防车移动的任何时间内都系牢安全带。严禁坐在消防车的尾梯、侧梯、登车板或其他暴露位置处、严禁站立乘坐消防车。
4-3.1.1 当消防车开动时,正在进行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的人员应用安全带或装具把自己系牢在车上,其程度应保证该医疗人员能提供有效的应急医疗服务,当消防车移动时,消防车的其他人员则应坐在指定的位置上并系牢安全带。
4-3.1.2 在遵循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允许在开动的消防车上载放消防水带:
a)应以书面的形式定出至少包括这些安全工作条件的消防水带载放标准操作程序,从事消防水带载放的人员应接受过这些操作程序的训练;
b)应在载放水带的人员之外指定一人为安全监督员,该监督员应能清楚的观察水带载放操作的全过程,并处在能与载放消防车的操作者保持目视和声音联系的范围内;
c)非消防部门车辆应排除在该区域外或处在经授权的交通控制人员的管理之下;
d)消防车只能以8km/h(5mile/h)或更低的速度向前行驶;
e)当消防车辆在行驶时,任何人员应允许站在消防车的尾梯、侧梯和消防车登脚板或其他任何暴露位置上;
f)应允许消防队员在消防水带舱中,但当消防车行驶时,人员不应站着;
g)在每条消防带载放操作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全面的评价,以保证工作条件符合消防水带演练程序的要求。如果条件不符或在特定的情况下对操作的安全性有疑问时,那么就不应在移动的消防车上进行消防水带的载放。
4-3.1.3 舵柄操作训练。当教练和学员在舵柄位置时,只有符合所有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拖牵云梯消防车进行舵柄操作训练:
a)应以书面形式定出至少包括以下安全工作条件的舵柄标准演练程序,所有参加舵柄操作训练的人员事先都应接受演练程序的培训;
b)云梯消防车应配有指挥舵柄操作教练和学员的座位,两个座位上都应配备安全带,教练员应允许坐在学员的一旁;
c)教练员的座位是可以拆卸的,这个可以拆卸的座位应以安全的方式紧挨着正常座位放置和固定,该座位组件应装备一个安全带或车用安全装具;只应该出于训练的目的才安装和使用该可拆卸的座位;
d)教练员和学员都应坐稳并系好安全带;
e)如果教练员和学员不坐在封闭区域中,都应戴头盔和眼保护装置;
f)在舵柄训练期间,如要求云梯车紧急接警出动,训练应终止,所有人员应坐在指定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在舵柄操作位置上只应保留一人,在应急接警出动期间,消防车应由合格的驾驶员/操作者操作。
4-3.2 乘坐在至少有三面和顶部未封闭的驾驶室或舵柄操作座位上的人员,应配备使用头盔和眼保护装置。
4-3.3 在现有的消防车上,如果没有足够的座位提供给被指派或希望乘坐该消防车的人员,应使用提供座位的其他替代运输手段。这些手段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其他消防、机动车或面包车。
4-3.4 所有新的消防车应按照4-1的规定的相应消防车标准来确定和定货,这些消防车应具有足够数目的座位,在完全封闭的区域内能容纳预计乘坐该车最多人数。全封闭乘员区应包括顶棚、地板和四壁组成,具有正向门栓全封闭的门。
A3 NFPA 1500—1992的5-2
5-2 建(构)筑物灭火用防护服
5-2.1 从事或暴露于建(构)筑物灭火危险中的人员,应配备和使用防护服、防护裤或连身防护衣。防护服、防护裤或连身防护衣应符合NFPA 1971《建(构)物灭火使用的防护服》的适用要求。
5-2.1.1 防护服和防护裤所有各层应至少有5.08cm(2in)的搭接,以使在穿载防护服后,在总体的热防护上不出现空缺。测量不带自给式呼吸器人员的下列两个体位来确定衣服最小搭接量:
位置A:站立,双手尽量举高;
位置B:站立,双手举过头顶,身体向前、两旁、后面尽量伸展。
5-2.1.2 如果存在连续的组合保护,则单件防护服不必要求所有层都有一个搭接保护。
5-2.2 应配备和使用符合NFPA 1972《建(构)筑物灭火用的头盔》要求的头盔。
5-2.3 从事或暴露于建(构)筑物灭火危险环境的人员应带防护手套,防护手套应符合NFPA 1973《建(构)自由诗物灭火用防护手套》的规定。
5-2.3.1 消防部门提供的袖口带松紧扩手腕的防护服时,也可以提供防护手套。如果防火部门提供的防护服没有带护腕防护装置,则必须随防护服一起提供防护手套。
5-2.4 从事或暴露于建(构)筑物灭火危险环境的人员应穿防护靴,防护期货应符合NFPA 1974《建(构)筑物灭火防护服》的规定。
5-2.5 从事或暴露于建(构)筑物灭火危险环境的人员应载防护头罩,防护头罩应符合NFPA 1971《建(构)物灭火防护服》的规定。
5-2.6 在应急场所危险区域内,消防部门应要求所有从事或暴露于建(构)筑物灭火危险环境的人员穿载防护服装,防护服应符合5-2.1、5-2.2、5-2.3、5-2.4和5-2.5的要求。
5-2.7 消防部门应让所有从事建(构)筑物灭火的人员清楚地了解含有各种化纤材料的衣服易燃性和热稳定性。尽管有防护服穿在外面,在防护服里面也应避免穿戴易燃和抗热性能差的衣服,因为那样做对消防队员来说是不安全的。
A4 NFPA 1500—1992的5-3
5-3 自备式呼吸装置(SCBA)
5-3.1 开路自备式呼吸器应维持正压供气,并符合NFPA 1981《消防队员用开路自备式呼吸装置》的要求。闭路自备式呼吸器应至少能在正压方式下供气30min。
5-3.2 在下列环境下所有人员都应使用自备式呼吸器:
a) 空气是有害的;
b) 空气被怀疑是有害的;
c) 空气可能迅速转变成有害的空气。
5-3.3 使用自备式呼吸器的人员应分成两个或更多个小组轮流进行操作。
5-3.4 除非封闭空间的空气得到不断的连续监测,否则在任何时间内封闭空间内的人员都必须使用自备式呼吸器。
5-3.5 在有害空气或空气成分不明确的空间工作的消防队员,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应摘下自备式呼吸器的面罩或解下自备式呼吸器的任一部分,使大量空气被吸入。
5-3.6 消防部门应开设呼吸保护培训项目,这些培训项目应涉及呼吸器的挑选,使用,维护及空气成分监测等。消防队员每年都至少应接受一次关于安全使用自备式呼吸器的考核和认证。
5-3.7 自备式呼吸器钢瓶中的压缩气体应符合美国标准协会(ANSI)CAG G7.1“商品气体规定”最低质量等级的要求:露点为-54℃,或湿度为24×10-6(V/V)或更少,并且空气中的颗粒度最高为5mg/m3。
5-3.7.1 当消防部门在供应气瓶的零售摊点购买压缩呼吸空气时,应要求售货者提供证书,证明气瓶已经过检验并符合5-3.7的要求。售货者应提供文件,证明该检验所是经美国工业卫生协会、美国实验所鉴定协会或国家无偿检验机关授权的。
5-3.7.2 当消防部门制造呼吸空气或从买的气瓶里的空气转移到其他储存气瓶时,从压缩气瓶出来的空气质量、气瓶储藏者以及其他有关呼吸空气制造和储存的设备都应经美国工业卫生协会、美国实验所鉴定协会或国家无偿检验机关授权的检验所最少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证明呼吸空气符合5-3.7的要求。如果空气质量不符合5-3.7的要求,检验所应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5-3.7.3 自备式呼吸器气瓶应定期接受制造商和相应的政府机构的水压试验。
5-3.8 消防队员使用的每个自备式呼吸器的面罩密封功能每年都应接受检验,无论何时,新式样的自备式呼吸器或面罩在含有有毒空气的区域使用前,都应接受检验,只有空戴合适面罩、携带自备式呼吸器的消防队员,才允许进入含有有害空气的区域进行工作。
5-3.9 对于需要使用自备式呼吸器的消防队员,无论自备式呼吸器经过何种密封检验,都不允许头发和胡须长,以免影响面罩密封功能。
5-3.10 当消防队员使用自备式呼吸器必须带眼镜时,呼吸器的面罩里应给眼镜留下空间,使眼镜不妨碍面罩的密封功能。
5-3.11 无论通过什么检验证明密封性良好,都不允许任何物体穿过密封罩与脸之间的密封处。
5-3.11.1 在自备式呼吸器面罩与使用者的面部之间不允许有任何头部覆盖物。
5-3.11.2 根据5-2.5和5-4.5的要求,自备式呼吸器的面罩和头部束紧绳都不应系在防护头盔的外面。
5-3.11.3 根据5-6的要求,自备式呼吸器的面罩和头部束紧绳不应戴在任何化学防护服的外面。
5-3.11.4 根据5-2.2和5-4.2关于安全帽穿戴的要求或5-6有关与危险化学品防护服连接在一起的安全帽穿戴的具体规定,安全帽的穿戴不应妨碍自备式呼吸器面罩的密封功能。
A5 NFPA 1500—1992的6-4.1
6-4.1 消防部门应提供足够的人员执行应急灭火安全操作。操作应是在该地点现有的人员能安全执行的操作。任何人员不能从事与2-1.2不符的演练程序或灭火职能。
6-4.1.1 在开始一个结构物内部灭火时,最少应指派4名消防队员进行操作。所有的消防操作应根据6-4.3和6-4.4进行。
例外:如果在到达上述环境时,消防队员发现只有在通过立即行动才能营救生命、避免严重受伤的条件下,即使人员数少于4人,也允许立即采取营救行动,这时应按6-2的规定执行。
A6 NFPA 1500—1992的A6-4.1
A6-4.1 规定能安全执行现场应急操作的人员数的低限是为了减少消防队员由于配备人员数达不到要求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的危险性。当消防队员通过不同的方式被指派到达出事地点时,强烈建议在没有中队官员的指挥并没有足够的、合格的消防队员的情况下,不要进行室内灭火操作。
建议随每个泵浦车中队和每个梯子中队应急响应各种类型火灾的人员数最少为4人,对于在高危险区域执行灭火操作的最低人员数为泵浦车中队5人,梯子中队6人。这些人员推荐数是根据现场的实际经验和火灾模拟深层次的实验得来的结果,是消防中队操作效率的临界值和客观评价。研究结果表明:当人数少于以上的推荐值时,操作效率和安全性将有明显地减弱。总而言之,对于执行搜索、营救和灭火任务的消防小组来说,5个队员组成的小组被认为更有效。
在实际的应急操作期间,中队操作的有效性对消防队员的安全和健康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很多灭火地点,危害生命安全的工作环境能迅速的产生。在灭火力量不够的情况下,消防中队的训练和操作技能对是增派消防队员还是减少暴露于对生命安全和健康危险的消防队员人员数起决定作用。
6-4.1.1 4个消防队员的组合可以有多种方式。在应急计划中消防部门应决定用这种方式组合消防队员。执行初期灭火的4人可以由任何分别到达事故现场的消防队员组成。
在组合成4人前,先期到达的消防队员可以开始内部灭火的外部准备工作,例如建立消防水的供应、切断电源、架设云梯、放置灭火水带线到建筑物的门口,或做热辐射的保护工作。如果消防队员在只有通过立即行动才能避免伤亡,并且在现场消防队员的人数少于4人的条件下,消防队员应仔细评价如果他们采取行动的危险性。如果认为这些行动有危险的话,应通知正在赶来的消防中队,以便他们准备必要的救助和加快行动。
在4人还同有到齐火场时,采取这样的行动只限于特殊环境条件下,凭消防队员职业观点来判断,必须通过立即的行动才能排除伤亡危险的条件下进行的。
附录B(提示的附录)
说明性材料
这个附录不是本标准的要求部分,仅供参考,括号中的编号系与正文对应的编号。
B1(1) 一般认为最成功的灭火涉及泵浦车中队、梯子中队和营救中队三方面协调操作;而本标准仅论述了泵浦车中队一些基本的演练程序,如铺设供水线、向火场推进的首攻灭火水带线和备攻水带线,供水给专用装置和操作泵浦车等,为训练目的而执行这些演练时,宜使用泵浦车消防中队灭火时正常指派的人数。
B2(4.1.1) 除非使用云梯消防车,否则执行本标准操作的人员数目应限制在第一接警出动泵浦车消防中队的正常人数之内。对于包括云梯消防车的演练程序,接警后指派执行梯子操作的人员也应包括在内。
B3(4.2.3) 这些演练程序的目的是测试消防部门在正确的流量和水枪压力下,将灭火射流迅速投入使用的能力。除非是高压消火栓,否则直接从消火栓出来的射流通常不能提供合适的流量和水枪压力。直接使用消火栓射流的地方,往往是耽搁很长时间之后才能获得有效射流,所以本标准不考虑这种做法。
B4(5.2.4) 为了减少由于人员装备不足而造成的火场作业中消防队员死伤的危险,应规定火场安全灭火所使用人数的低限。当有可能通过不同途径指派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我们强烈建议:只有在现场官员的监督下,并拥有足够数目的合格消防队员时,才可进行室内灭火操作。
不管火情如何,对于随泵浦车消防中队或云梯车中队到达火场的人员,建议最少人数如下:每个泵浦车消防中队为4人,云梯车中队也为4人,在高危险区域,接警出动的中队宜具有的人数为:梯子中队至少有6人,泵浦车消防中队至少有5人,这些建议是根据实际经验并结合大量的火灾模拟试验效率评价结果得来的。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当消防人员少于以上的推荐人数时,操作效能和操作安全性明显下降。总的来说,由5个人员组成的操作小组能更协调地完成侦察、营救及灭火任务(见NFPA 1500—1992中A6-4.1)。
B5(6.1.1) 以下是关于水枪水带的某些可利用的演练程序图解说明(见图B1~图B6):
演练程序1:利用单辆泵浦车和单条供水线的正向铺设(见图B1)。
建议最长时间:3min。
考评指导表和说明
本附录不是本标准要求的部分,仅供参考。
采用附录B中演练程序的图解说明时,以下内容将有助于消防队员的训练。
如5.2.1所规定,参加演练程序的全体人员宜配备适当的安全装置和防火服。
如6.1.2、7.1.2和8.1.2所规定,每个演练程序所使用的人员总数不宜超过正常第一接警出动的人员数目。在一个消防中队实施操作时,除非该中队需有几个部门响应首次报警,否则所使用的人员数目不宜超过单辆泵浦车的正常人员配备数,而且超出的人员宜推迟30s进入操作。
C1 演练程序1:利用一辆泵浦车和一条供水线的正向铺设(见图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