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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木工车床 结构安全

标 准 号: JB 6111—92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不详
起草单位: 上海木工机械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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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木工车床结构安全要求、包括操纵机构的要求、进给机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木工车床(以下简称机床)

2
引用标准
  GB 10961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JB 5720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ZB 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3
一般要求
3
1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要求。
3
2 机床上必须装有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
3 在机床上加工坯料的圆周速度不得超过15ms,应在明显位置配置工件直径与转速选用的标牌。
3
4 机床应具有互锁装置或警示标志,避免在更换工件的夹紧装置时启动机床。
3
5 机床的电气系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4
操纵机构的要求
4
1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面的高度和操纵力按GB 125575456中“>525次/每班”进行考核。
4
2 机床操作指示所应用的形象化指示符号应符合GB 10961的规定。
4
3 机床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5
进给机构的要求
5
1 机床拖板的机动进给应设置限位装置。
5
2 加工端面的机动进给应设置限位装置。

6
装夹装置的要求
6
1 工件的装夹装置必须可靠。
6
2 刀具的夹紧装置(刀架)必须能可靠地夹紧刀具。
6
3 尾架必须设有锁紧机构。
6
4 手动进给的靠刀支架与机床必须紧固、安全可靠。

7
机床噪声要求
  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3 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规定。
8
吸尘与排屑
  应在机床说明中说明木屑和粉尘的排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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