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镂铣机 结构安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镂铣机的结构安全要求。包括机身、工作台与主轴的结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工镂铣机。
2 引用标准
GB 12557 木工机床 结构安全通则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3 一般要求
木工镂铣机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77的要求。
4 床身、工作台与主轴
4.1 床身
4.1.1 床身应牢固并且容易安装其他零部件。
4.1.2 在机床上安装允许使用的直径最大、刃部最长的刀具并以最高转速进行空运转时,床身不应产生明显的振动。
4.2 工作台
4.2.1 工作台应能可靠地在任意位置上固定,并且在意外情况下不产生倾斜或升降。
4.2.2 工作台应能可靠地安装仿形销轴与导向板。
4.3 主轴
4.3.1 主轴的材料应使用GB 699中规定的45钢或不低于其机械性能的材料。
4.3.2 主轴不应产生意外升降。
4.3.3 主轴应做动平衡试验,平衡精度等级为G4。
4.3.4 主轴轴承必须采用强制润滑系统,并能观察润滑过程或有润滑报警装置。
5 安全防护装置
5.1 应设置刀具防护装置,其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刀具的防护装置应能罩住切削刃除切削工件必需部分以外的1/2以上(操作者一侧)的圆周表面;
b. 应能按工件厚度进行调节,并固定可靠、操作简便;
c. 应有足够的刚度以防止弯曲、扭曲变形;
d. 必须能保护操作者和靠近机床的人不会因切屑飞出而受到伤害;
e. 应采用透明材料制造。
5.2 主轴、带轮、传动带等外露的回转零部件应设置防护罩,并标明旋转方向。
6 操纵机构
6.1 控制开关应操作简便,并且不应有因接触、振动等原因而产生误动作。
6.2 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操作者不离开其位置就能进行操作的地方。
6.3 机床必须设有急停操纵机构。
6.4 脚踏装置应能防止因意外接触而产生误动作。
6.5 工作台操纵手轮离地高度应为0.5~1.0m,操纵力应小于或等于60N。
7 装夹和制动的要求
7.1 弹簧卡头应能可靠地夹持刀具,应用GB 699中规定的65Mn或不低于其机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制造。
7.2 卡头锁紧螺母应能防止松脱,其形状必须能避免在旋转时将操作者衣服卷入。
7.3 机床上必须设有安装、调整刀具时能固定主轴的装置。
7.4 机床上必须设有切断动力后使主轴立即停止转动的可靠的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0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