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磨锯机 结构安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磨锯机结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作机构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工磨锯机。
2 引用标准
GB 2494 磨具安全规则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9239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 10961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 形象化符号
GB 12557 木工机床 结构安全通则
ZB J50 016 金属切削机床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ZB J50 005 金属切削机床 粉尘浓度的测定
ZB J65 015 木工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JB 5720 木工机床 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3 一般要求
3.1 木工磨锯机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要求。
3.2 机床所使用的砂轮应符合GB 2494及设计的有关规定。
3.3 砂轮直接安装在电动机主轴上的磨头电机应按设计要求或电动机的有关标准规定作动平衡,若砂轮不是直接安装在电动机主轴上,其磨头主轴旋转部分(不包括两端轴承)应进行动平衡。平衡精度不低于GB 9239中规定的G6.3。
3.4 砂轮的安装与紧固必须安全可靠,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避免自由松动。
3.5 在机床上必须标明砂轮的旋转方向。
3.6 机床的液压控制系统必须灵敏可靠。
3.7 数字显示及自动循环程控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3.8 机床上必须装有过载保险装置。
3.9 电气系统和冷却系统管路不应妨碍机床操纵机构的运行。
3.10 具有自动工作循环的机床在工作循环过程中,其操纵机构应能自动互锁,不允许任意接通,移动或断开。
3.11 液压系统或冷却系统的管道,不得敷设在电气壁龛内。
3.12 机床主运动的接通应不迟于进给运动,进给运动的停止或退出不迟于主运动。
3.13 机床的液压系统应符合ZB J50 016的规定。
3.14 机床的电气系统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4 安全防护装置要求
4.1 无法全防护的砂轮除切削需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床启动联锁或在防护装置处按GB 2894作一警告标志,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 10961规定。
4.2 应设置避免冷却液飞溅的防护装置。
5 操纵机构要求
5.1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面的高度和操纵力按GB 12557第5.4和5.6中>5~25次/每班进行考核。
5.2 读数机构的安装高度按GB 12557第5.8中0.5~1.7m进行考核。
5.3 机床操作指示所应用的形象指示符号应符合GB 1096l规定。
5.4 机床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6 进给机构要求
6.1 磨头进给或工件进给机构的重复定位必须正确可靠。
6.2 控制砂轮摆动角度对称性的机构必须灵敏可靠。
6.3 推齿进给机构(推齿进给爪或微电机进给齿)的重复定位必须灵活可靠。
6.4 机动进给机构(凸轮机构除外)必须设置限位装置。
7 装夹装置要求
7.1 工件的夹持装置及磨带锯时所用的支架必须可靠,确保工件的加工。
7.2 磁性夹持装置必须可靠地吸住导磁性材料的工件,确保工件的加工。
8 机床噪声要求
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0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
9 机床粉尘要求
9.1 带冷却装置或吸尘装置的机床,机床工作时在操作者周围的粉尘浓度值不得超过5 mg/m3。
9.2 不带冷却装置或吸尘装置的机床,机床工作时在操作者周围的粉尘浓度值不得超过10mg/m3。
9.3 机床粉尘浓度的测定方法按ZB J50 0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