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木工带锯机的结构安全要求,包括锯轮和锯轮轴的结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细木工带锯机。
2 引用标准
GB 12557 木工机床 结构安全通则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5675 灰铸铁分级
GB 700 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3 一般要求
细木工带锯机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
4 锯轮和锯轮轴
4.1 锯轮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张紧力、离心力、制动力以及其他作用力。
4.2 锯轮材料的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200N/13mm2。
4.3 锯轮应进行静平衡,平衡精度等级为G6.3。
4.4 锯轮轴的材料应使用GB 699中的45钢或不低于其机械性能的其他材料。
5 安全防护装置
5.1 锯轮和锯条必须用防护装置加以防护。
5.2锯轮防护罩
5.2.1 防护罩的结构和所用材料应保证足够强度。
5.2.2 防护罩应能保证罩住处于任何位置的锯轮。
5.2.3 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之间应有足够间隙。
5.3 锯齿的防护罩应能覆盖住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锯条,该防护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所用材料应有足够强度;
b. 必须与锯卡连在一起,随锯卡升降,当降至下限位置时,其上端与上锯轮防护罩间不应使锯条
外露;
c. 必须便于装卸锯条。
6 操作机构
6.1 控制开关应操作简便,并且不应有因接触、振动等原因而产生误动作。
6.2 应在操作者不离开操作位置就能进行操作的位置设置控制开关。
6.3 机床必须设置急停操纵机构。
6.4 上锯轮的调节手轮离地高度应为0.5~1.8m,操纵力应小于或等于120N。
7 制动机构
7.1 下锯轮上应设置有效的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5 s。
7.2 制动装置应操作简单、制动性能好、调整方便。
7.3 手动或脚踏制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的部位应设在操作者容易操作的一方;
b. 手动的把手要防止逆转和脱落;
c. 脚踏板表面应防滑,并应安装脚踏水平位置限制器。
8 锯条张紧与锯卡装置
8.1 带锯条的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张紧装置应有一定的灵敏度,以保证带锯条具有与切削条件相适应的张紧力;
b. 杠杆式张紧装置的杠杆、回转轴、顶针的材料应采用GB 699中的45钢或不低于其机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对必要的部分应进行热处理以提高耐磨性。
8.2 上锯轮的升降调节、倾斜调节应灵活可靠,以保证锯机正常运行。
8.3 锯卡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能根据锯条的宽度、厚度简便地调整锯卡块的位置;
b. 锯卡臂应安装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上,保证锯卡在升降时不会与锯齿相碰;
c. 上锯卡卡块夹部分应能降至下端与工件间的距离尽可能小的位置上。
9 除屑装置的要求
9.1 机床上应设置清除粘着在锯轮和带锯条上的锯屑、树脂等粘着物的装置。
9.2 应在有可能把木屑卷入下锯轮与锯条之间的位置设置防止木屑、杂物卷入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