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测量环境X、γ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便携式、移动式和固定式仪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空气比释动能量率K·a由外照射X、γ辐射产生, X、γ辐射能量范围为80 keV~1-5 MeV;空气比释动能率范围不小于30 nGy/h~30 μGy/h。
本规程不适用于测定环境X、γ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累积量)仪器的检定,也不适用于胶片剂量计、热释光剂量计(TLD)、光释光(OSL)剂量计、玻璃发光(RPL)剂量计或石英丝静电计等被动检测装置的检定,亦不适用于对β和中子辐射的测量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