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的通用要求、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描述了检测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对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
——矿井井下;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核电厂的核岛;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医疗室内;
——灾难性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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