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 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1.7.1.3. 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
1.7.1.4. 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
1.7.1.5. 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1.7.1.6. 系统主机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1.7.1.7. 出/入口设备与系统主机的通讯是否正常;
1.7.1.8. 系统设备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
1.7.1.9. 对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停车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1.7.1.10. 停车管理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
1.7.1.11. 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1.7.1.12. 系统主机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车辆出入记录数据。
1.7.2. 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
1.8. 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入侵报警系统)
1.8.1. 检测内容:
1.8.1.1. 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
1.8.1.2. 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
1.8.1.3. 探测器灵敏度(防误报)检测;
1.8.1.4. 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
1.8.1.5. 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功能;
1.8.1.6.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1.8.1.7. 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答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监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
1.8.1.8. 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
1.8.1.9. 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
1.8.1.10. 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准确性、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1.8.2. 检测标准
1.8.2.1. 探测器应全部检测;被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1.8.3. 系统软件检测
1.8.3.1.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1.8.3.2. 根据系统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查验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1.8.3.3. 对应用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1.9. 巡更管理系统
1.9.1. 检测内容
1.9.1.1. 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
1.9.1.2.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1.9.1.3. 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
1.9.1.4. 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1.9.1.5. 检查巡更管理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1.9.1.6. 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1.9.1.7. 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1.9.2. 检测标准
1.9.2.1. 巡更终端应全部检测,被检设备的合格率为100 %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1.10. 综合管理系统
1.10.1. 检测内容
1.10.1.1. 各子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讯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工作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工作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1.10.1.2.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1.10.1.3. 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1.10.1.4.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1.10.1.5.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1.10.1.6.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友好、汉化、图形化。
1.10.1.7. 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1.10.2. 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判定
1.10.2.1. 对安全防范系统整体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果,包括施工质量和系统检测,均应有完整的检测报告,并应有明确的检测结论。
1.10.2.2. 依据综合管理系统设计方案,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论为:系统合格,系统不合格。
(1) 符合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全部国家验收技术标准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合格。
(2) 检测结果中有任一项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不符合国家验收技术标准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不合格。
(3) 对不合格系统必须限期整改,根据不合格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进行检测时抽检数量要加倍。
1.11. 系统查验
1.11.1.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查验的条件
1.11.1.1. 查验工作应在系统竣工的前提下进行。参与查验工作人员应充分掌握系统设计功能、原理、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
1.11.1.2. 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1.11.1.3. 现场敷线和设备安装已经过施工质量检查和设备功能检查,并已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查验报告。
1.11.1.4.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1个月。
1.11.1.5. 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可以独立操作。
1.11.1.6. 按标准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1.11.1.7. 文件及记录完整。系统查验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
(2) 技防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
(3)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4) 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5) 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系统检测报告等;
(6)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开箱查验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决算书等。
(7) 系统的竣工查验应由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本地区的技术防范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查验小组,按竣工图进行查验。查验时应做好记录,签署查验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工程查验合格后,查验小组应签署查验证书。
(8) 安全防范系统在通过查验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经竣工查验的安全防范系统不应投入使用。当查验不合格时,应由工程承接单位负责整改,在自检合格后再组织查验,直至查验合格。
(供稿:紫利仑(北京)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