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部门应审核原件并将原件(一)和复印件(二)-(八)存档备查。出租单位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各市、州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登记证的编号和发放。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起重机械,由负责登记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登记证。出租单位应将登记证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发生变更后,原、现出租单位应提供证明到原负责登记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注册地变更到其他地区,应到原负责登记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变更后的地区重新登记。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将其报废,并到原负责登记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的登记汇总表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毕后1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实行统一编号。
(一)编号规则:
起重机械的统一编号由字母和数字代码组成,其中第一位字母表示起重机械的类别,第二、三位用数字表示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所在的地区,后三位为该类起重机械在各市、州登记的顺序号。
(二)代码意义:
起重机械的类别:塔式起重机T、汽车起重机Q、履带式起重机L、施工电梯S、物料提升机W、高处作业吊篮D、其他起重机械H。
表示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所在地区的数字:兰州01、嘉峪关02、金昌03、白银04、天水05、酒泉06、张掖07、武威08、定西09、陇南10、平凉11、庆阳12、临夏13、甘南14、矿区15。
(三) 出租单位应采用高度不小于120mm的正楷字体将统一编号喷在司机室等适当部位,字色与喷涂部位颜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表》、《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和《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汇总表》等有关样表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有关单位可从网上下载。
第六章 检 验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必须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单位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检验。每次登记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八条 出租单位应选择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双方应就检验有关事项进行商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整机定期检验合格后的有效期为2年。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每次安装完毕后,均须由检验单位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到期30天前,对于超过有效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应由出租单位向检验单位提出检验需求,在有效期满前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超过有效期未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