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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5日

石家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发 文 号:石政办发(2008)76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根据国务院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和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奥运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在开展单位自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及“八小”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北京奥运会、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的成功举办,以及我市“三年大变样”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蒋洪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智勇、市公安局副局长武瑞琪任副组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申春燕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8613115)。

  三、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民用机场候车、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八小”场所:小歌厅、小网吧、小旅馆、小饭店、小商店、小美容店、小足疗、小洗浴等“八小”场所以及病残、弱智、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

  5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6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地下空间。

  7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8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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