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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6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16
实施日期:1999-04-16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技防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它有关的安全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或工程,应经省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按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公安部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技防工程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由省以上公安机关管理;总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由地(市)公安机关管理;本省境内铁路技防工程管理,在省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南昌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按规定需设技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总体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公安机关参加。技防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技防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承担重要单位、要害部门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审查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七条 对技防工作中作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规定,落实技防管理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运用技防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技防产品生产企业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四)技防工程质量可靠,功能完善,发挥作用明显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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