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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0日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 文 号:浙政办发〔2010〕85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第五条车用成品油管理。制订车用成品油地方标准,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加强油品质量的市场监管。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汽油;2011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柴油。研究制订符合国IV标准车用成品油地方标准,争取提前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第六条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省环保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制订《浙江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和验收;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等成品油供应企业,储油库和油罐车车主,应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以下简称“油气回收三项标准”)以及《储油库和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浙江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7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其他市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油气回收三项标准”。
  第七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抽测。
  ——建立检测体系。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对轻型汽油车的定期检测,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等城市(以下简称“7个重点城市”)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从2015年1月1日起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之前,各地必须采用双怠速法。对重型汽油车的定期检测,统一采用双怠速法。对柴油车的定期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7个重点城市应逐步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
  ——定期检测的委托。定期检测可实行社会化服务,凡符合《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要求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社会检测机构均可向省环保厅申请委托。
  ——定期检测的管理。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定期组织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定期检测的要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测线比对和设备校准。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期进行。对检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通过年审。
  ——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明显可见污染物排放的车辆。停放地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并严格按有关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全面开展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已经开展地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应在发放的地方标志有效期满后换发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部监制,省环保厅统一样式,各地环保部门负责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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