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以企业自救、互救为基础,以消防部队为主要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推进市级应急救援物资中心库建设。各区县要针对区域特点,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二十九)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建立预警预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集中多发的状况和季节、气候等影响因素,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三十)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所在区县、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以现场处置为重点修订完善。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三十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基础设施、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首都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本市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三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因素,对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储存条件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建设工程领域,要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加强对专业运输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严格企业日常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退出市场。
(三十三)引导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发挥首都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人才集中的优势,鼓励、培育、支持、规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验检测、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复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积极为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辅助政府监管创造条件。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查其准入条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