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批准下达的科技项目,由省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发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四条 任务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务书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验收(鉴定)后方可视为本任务书的结束。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局科技装备处填报一次《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有阶段性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中如需对研究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作重大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局科技装备处,经批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批准调整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经费、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科技装备处审查。
第五章 项目评审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报请省局组织评审鉴定、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具备评审鉴定、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评审鉴定、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期限等,但申请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延期评审鉴定、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评审鉴定、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计划任务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的先进性、创新点、难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适应性,应用价值(潜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以下相关资料:
1.科学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申请书
2.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发任务书;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研究工作总结);
4.科技项目研究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难度、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法);
5.国家和省认定的测试单位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及重要的试验、测试记录;
6.设计工艺图表;
7.具有科技查新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