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9.标准化审查报告;
10.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1.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使用情况证明)
12.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13.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由本人签字);
14.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其中,第1、2、3、4、7、10、11为每个项目必备材料,其余的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局科技装备处提交申请,并将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同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鉴定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为5-15人。项目鉴定由专家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由鉴定委员会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果分为三种:
(一)按期完成任务、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可以通过验收;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全面等原因难以判断,或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需要重新审议;
(三)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新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补充研究工作和完善文件资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评审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完成《鉴定证书》,再将《鉴定证书》送省局科装处审查签署意见。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定额补助方式,核定后视财政拨款进度及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期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每一个项目应设立独立帐目,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2月中旬向省局科技装备处和财务处报告项目上年度经费决算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