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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7月08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发 文 号:沪公发[2007]261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7-07-08
实施日期:2007-07-08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

  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

  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

  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

  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

  5、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

  6、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

  7、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四)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行车途中跳车,或将身体伸出车外诱发事故的;

  2、行车途中干扰驾驶造成车辆失控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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