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下简称“终身负责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对象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等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涉有关人员因工作调动、转业、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启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一)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追究。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规定,发现建设工程存在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发生火灾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等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的具体类别,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类。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4.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
(二)设计单位类。
6.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类。
7.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9.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0.未按规定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