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涉及本条第(一)项建设工程的各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专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档案。
(三)城建档案馆(室)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移交要求)
建设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资料是原件。
(二)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档案资料的整理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档案整理的规范。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应当加盖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
(四)条件具备的,还应当移交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移交时限)
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日常维护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在普查、补绘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各专业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三)建(构)筑物改(扩)建和市政设施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有关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四)公路等交通建设工程档案自正式运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五)工程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每五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次。
(六)城乡规划管理档案,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次。
(七)各城建档案馆(室),每年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移交城建档案目录一次。
(八)其他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由城建档案馆(室)与移交责任单位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特殊情形的档案移交)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