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实行IC卡管理制度,IC卡有效期为2年。施工企业投标时,必须进行IC卡验证,并提供相应证件。
第八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或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80%以上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解屏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须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出示证件和印章,无证上岗者记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条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同投标时承诺的一致,施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意,报市(州)以上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施工企业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扣一分,原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否则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