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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1月15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渝煤安监办字(2007)23号
发布单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三)一般煤矿事故灾难信息处置

  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投集团所属煤矿企业接到或查到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向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报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同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工作和组织事故调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编制《重庆煤监局值班信息》,经调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室和重庆市委、市府值班室。根据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可同时报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将上级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有关事故的批示传达给相关部门和处室。事故信息可同时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外门户网站事故快报栏目发布。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重庆市委、市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及时跟踪事故抢险救援情况;负责传达领导阅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指导意见。

 (四)较重以上煤矿事故灾难信息处置

  1. 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救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立即组织研究处置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填写《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报局信息调度中心。

  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或发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调度事故基本情况,报告本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并跟踪调度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立即协调、组织事故信息,及时起草《重庆煤监局值班信息》报送本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室和市委、市府值班室,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的指示,通知相关局领导、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督促到达事故现场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填写《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由局信息调度中心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事故信息可同时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外门户网站事故快报栏目发布。

  4.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接到事故信息后,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5.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跟踪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救援队伍和设备开展抢险救援,或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救援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不清楚的,应派人到现场核实或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及时向局调度值班室报送相关信息。到事故现场后,及时协调组织事故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督促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站)填写《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报局信息调度中心。

  第七条 举报煤矿事故信息处置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处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核实工作, 并在30日内向局报告核查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举报煤矿死亡事故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信息,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一)经核实事故属实且在抢险救援期间的,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处置程序。

  (二)举报煤矿隐瞒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瞒报事故应依法从重、从快、从严进行查处。

  第八条 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督导

  (一)现场督导要求

  发生一般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派人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发生较重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事故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协助、指导救援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领导批示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赶赴现场。

  (三)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煤矿事故灾难,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到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督导事故信息的组织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煤矿较重以上事故灾难抢险和核查情况的公布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较重以上的典型事故,在情况基本查清后应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二)较重以上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核查情况和领导批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存档备查,同时分送本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处室阅处。

  (三)较重以上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核查情况,可通过新闻发布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和其它正规媒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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