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
第十条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信息调度中心承担;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应分别落实本单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的责任部门,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研判、报告、发布、响应、跟踪、反馈、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处置流程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般预警信息后,立即报告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并提出处置建议。经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将预警信息和处置意见传发给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传相关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和警报、紧急警报,应立即起草预警通知,对可能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进行预警,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经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调度值班室将领导审签后的预警通知发送给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及所属相关煤矿企业,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重庆市委市府值班室、重庆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业务部门;同时通知重庆市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指挥中心做好应急响应有关准备工作。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预警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市委、市府领导关于预警通知的批示,应立即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分发和处置。
第十二条 跟踪落实
(一)预警通知发布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和各区县煤矿监管部门应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具体时限要求:橙色预警和警报每天跟踪反馈一次;红色预警和紧急警报12小时跟踪反馈一次;紧急情况随时跟踪。反馈情况汇总并经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和重庆市委、市府值班室。预警结束后,各区县煤矿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应对预警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后,预警结束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委、市府。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预警通知经领导批示分发后,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上报跟踪反馈信息。
(三)接到预警通知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上述要求收集报送反馈信息。
(四)预警信息的跟踪反馈工作直到预警和警报的情况结束方可停止。
第十三条 其它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比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办法办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违反本办法,严格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办法考核。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视其情况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6)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