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域限批文件下达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其中:
(一)凡因企业环境污染造成区域限批的,有关企业一律无条件停产,不能边生产边整顿。
(二)鼓励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对停产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且没有被收购、兼并或重组的企业,坚决关闭。
第七条 区域限批的解除。
(一)被限批区域或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向市环保局提出解除限批的书面申请。
(二)市环保局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或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三)市环保局根据核查或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区域限批,并书面告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经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环保局对拟解除限批的区域或单位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环保局应当组织核实。公示结束后,正式作出解除区域限批决定。其中,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域限批,其解除决定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被限批区域或单位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在实施区域限批工作中,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项目或履责不到位、督办不力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