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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19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晋煤监人培字〔2010〕338号
发布单位: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中编办《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取得一、二、三、四级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站)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其中煤矿安全培训一、二级资质由省局负责向国家局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凡是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资质认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进行煤矿安全资格培训。

  第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第二章 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培训,否则,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四个等级。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经省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由国家安监总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安全

  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集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各类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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