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尊重健康有益的民风民俗,延续中华民族的民间传统,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公安机关是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主体机关。市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消防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居民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应当履行监管义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城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对违反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批发、销售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烟花爆竹的工商登记和市场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门前四包”的监管工作。
消防部门应及时掌握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监管义务。
第三条 下列区域除经过依法批准之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鄂黄长江大桥、东坡赤壁风景区以及城区内的公共绿地;
(六)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及生活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四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从明珠大道东端沿黄州大道、西湖三路、沿江大道、赤壁湖路、坡仙路、中环路、东方广场到明珠大道西端的城区范围内。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内,从当年腊月二十四起到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在每天8时至23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定点零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时间以外,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