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单台门座起重机在不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一) 各门座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5米;
(二) 采取第十一条(三)项的措施;
(三) 销定旋转机构,起重臂收至平衡点或者最小幅度,起升钢丝绳收紧并系在门一边腿上,固定好变幅配重箱。
第十三条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以下简称装卸桥)的防台措施:
(一) 将装卸桥锚定,锁定小车,扬起前大梁并固定在安全钩上,用防台插销锁定大梁,确认防滑制动装置处于锁紧状态;
(二) 使用专用的锚定环,用拉杆或者钢丝绳分别在轨道内外侧垂直地拉紧装卸桥的四条门腿,如不能垂直布置也可以成八字形布置;
(三) 装卸吊具起升至设计规定位置,用钢丝绳拉紧并捆绑在自身门框或者设备的其他部位。吊具设有防摆钢丝绳的,应当将吊具的四条防摆钢丝绳拉紧;
(四) 关好全部门窗,切断操作电源。
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参照装卸桥的防台措施执行。
第十四条 吸粮机的防台措施:
(一) 各吸粮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0米;
(二) 将吸粮机锚定,确认大车行走制动器处于锁紧状态,并采取与门座起重机相同的防滑制动措施;
(三) 把臂架旋转至与轨道平行位置,吸咀放置地面,固定学科机臂架和吸咀;
(四) 关好全部门窗,盖好并栓牢电机和齿轮箱防护罩,清理走廊和楼梯口的杂物,切断操作电源。
第十五条 装(卸)船机的防台措施;
(一) 根据装(卸)船机的结构和类型,结合各港口、码头的实际情况,对轨道式装(卸)船机可以参照岸边装卸桥或者门座起重机的防台措施;对轮胎式装(卸)船机,则应当将装(卸)船机开到堆场,朝着货堆一方摆放并楔紧行走轮胎;
(二) 码头上设有防台架的装(卸)船机,应当将装卸船机移至防台架附近,把悬臂防在合适的位置上,用铁链或者钢丝绳将悬臂和溜筒固定在防台架上;
(三) 将出料皮带机降低至支承位置;
(四) 选择适当距离捆扎好输送带;
(五) 切断操作电源,卷好电缆,盖好并栓牢需防雨、防潮的部件。
第十六条 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一) 将起重机固定在防风系缆(拉杆)地锚或者系缆墩柱上,锁紧制动装置,塞上轮胎防滑块;
(二) 将集装箱吊具与着地重箱连结并收紧吊具钢丝绳;
(三) 关好全部门窗,密盖各种箱罩。
第十七条 斗轮堆取料机的防台措施:
(一) 将悬臂放低,将斗轮搁在料堆上或者固定在支撑架上;
(二) 确认行走制动装置处于抱紧状态,并采取与门座起重机相同的防滑制动措施;
(三) 在尾车与地面皮带过渡处挂上皮带防风链或者用绳索把皮带捆于皮带架上;
(四) 关好全部门窗,清理杂物,切断操作电源。
第十八条 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的防台措施:
(一) 用防风链或者绳索把输送带捆在机架上;
(二) 切断操作电源,用防水布盖好并栓牢开关箱和配电箱。
第十九条 25吨级及以上轮胎起重机的防风防台措施:
(一) 将起重机停放到指定地点;
(二) 将吊钩起升到最高位置、起重臂放置至合适位置;
(三) 锁定旋转机构和行走制动器,塞上轮胎防滑块或者打好支腿,关好全部门窗。
第二十条 输油臂的防台措施:
(一) 固定旋转部位;
(二) 收拢并固定输油臂;
(三) 切断操作电源。
第二十一条 其他类型的大型港机的防风防台措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督促、检查港口企业防风防台工作,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靠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大型机械防台管理规定》(暂行)(交水发[1997]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