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配载信息卡仅作为记录危运车辆相关信息的载体,用于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查验车辆资质真伪,不替代道路运输证使用,不改变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原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
已在车籍地交通部门领取IC卡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可用IC卡道路运输证代替配载信息卡使用,但使用前需凭有效的IC卡道路运输证及相关从业人员的IC卡从业资格证等在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将车辆及从业人员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
第八条 已在本市领取配载信息卡的危运企业及车辆,应自觉接受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性指导和监督。不按本规定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工作的,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应收回配载信息卡,收回配载信息卡后再行申请的,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危运企业及车辆应凭配载信息卡或IC卡道路运输证在本市危险货物源头单位装载危险货物。危运企业应设立相应管理岗位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工作。
危运企业调派车辆前往本市危险货物源头单位装载危险货物前,应通过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建立和发送运输任务至相应的危险货物源头单位。运输任务应包含车牌号、驾驶员及押运员姓名、拟装载危险货物的名称及数量、卸载地点等。
第十条 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应安装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和配备非接触IC卡读写设备,设立相应管理岗位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对在本单位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
危险货物源头单位装载危险货物前,应通过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和非接触IC卡读写设备对危运车辆的配载信息卡或IC卡道路运输证,以及从业人员的IC卡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查验通过后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予以装载危险货物并对运输任务进行确认。
危险货物源头单位不得为无配载信息卡或IC卡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装载危险货物。
第十一条 危运车辆市区通行的有关规定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籍危运车辆须进入禁行区的,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车辆市区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危运企业违反本规定,不通过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建立和发送运输任务至危险货物源头单位的,由交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货物源头单位违反本规定,不通过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危运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或为无配载信息卡或IC卡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或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的,由相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源头单位违反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危运车辆擅自进入禁行区或不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交通、安监、公安、经贸、城市管理、港务等部门应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联动和协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按职责查处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危运企业及车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安监、公安、经贸、城市管理、港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本部门无法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前往查处,不得以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放行。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前往执法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恶劣或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当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变化及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