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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3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交公路发[2008]4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第三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按《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

  农村公路小修宜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承担,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小修保养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一般为2-5年,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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