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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1日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渝办发〔2008〕273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发布以及预警化解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应急支援与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宣传培训与演习、监督检查等。

  (七)附则。主要包括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与编码的定义与说明,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国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主要包括与本部门有关的应急预案、预案总体目录、分预案目录、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等。

  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

  基层应急预案(包括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应急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突出现场防灾避险、应急抢险及人员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格式: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应按照市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框架统一格式进行编制;

  (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也可参照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

  (三)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格式参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

  (四)村(社区)以及现场应急预案格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简明、准确、严谨,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检索和引用;

  (六)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与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津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通过,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

  (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由部门(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上报备案。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五)村(社区)应急预案经居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审议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八)现场应急预案由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材料;

  (二)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公布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专项、单项和保障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村(社区)应急预案以村(社区)名义张榜公布;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企业(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七)现场应急预案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凡涉密的应急预案要删除涉密内容,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应急预案实施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公布与备案。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部门(单位)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对发生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协调解决:

  (一)下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服从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重大事项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

  (二)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项相互抵触的,报请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研究解决。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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