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应急预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简本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市政府及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可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三)对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画、标语口号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对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制作危险警示标志、疏散撤离路线图等宣传资料,免费发给相关人员和公众。
(五)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和处置流程,编印应急预案宣传读本,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必需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六)媒体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及时公布应急报警和处置电话,宣传公共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培训。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
(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对全体职工(学生)、居民(村民)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教材,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和工作计划,提出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择时组织开展规模较大的实战应急预案演习。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及时开展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应急预案库。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分级分类应急预案库。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