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检验验收。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到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申请检查检测。合格后发放《起重机械登记证》并悬挂于起重机械醒目位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登记使用需要的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备案表》;
(2)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使用单位起重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5)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正常使用10日内,安装单位应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档保管。移交的资料如下:
A、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B、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C、垂直度测量记录;
D、起重机械安装备案表、使用登记表;
E、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F、企业自检报告书。
(2)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所需资料和安装单位移交资料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A、起重机械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B、运转、维修、保养记录运转;
C、自行检查记录(班前、班后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D、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 起重机械拆卸
(1)起重机械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卸,拆卸单位拆卸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拆卸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卸备案表》。
(2)起重机械拆卸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对起重机械的各机构、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等进行检查,作业现场场地自然条件符合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拆卸。
(3)、拆卸(包括附着、顶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安拆方案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