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一)在工程招投标中采取行贿、送礼、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由于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四)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拒不返工的;
(五)进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设备及技术人员(包括安全、技术、施工、材料保管、预算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六)项目经理超越权限承揽工程的;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
(八)出现1次以上(包括1次)重大质量问题的;
(九)由于项目经理管理不善,造成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该项目经理将同时列入“黑名单”;
(十)被国内其他地区级以上(包括地区级和地级市)单位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不参加年审的;
(七)在保密时限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
(八)不公正评标,相互串通、倾向性评标的。
第九条 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初审,报行署审定后在相关媒介定期公布。
第十条 列入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在和田地区范围内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列入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届满,由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行署审定后在相关媒介定期公布,其名单从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中除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和田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